1. 中組部網站關於職級並行後副處級女幹部的退休問題特別是對退休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60歲退休(也可以申請55退休)。
2. 中組部 關於幹部退休年齡及改非的規定
曰前中組部曾發文規定正副處級女幹部和高職稱女專業人員延長至60歲退休。其他退休延遲無新規定,新的規定要等2017年國家延退政策出台後方能知嘵。
3. 中組部對幹部退休年齡怎麼規定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4. 中組部和人社部下發的2015年14號文中,高級職稱女性年滿60周歲退休,包括參公人員嗎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布通知,為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的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將年滿六十周歲退休。該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不過《通知》中也稱,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55周歲時自願退休。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中國的法定退休年齡依據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4)中央組織部關於女幹部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4、公務員工齡滿三十年,可以申請退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必須退休。參公人員參照執行。
5. 中組部關於正處女幹部退休通知,網傳2015年3月1日開始60歲退休,是真的嗎
2月27日晚有媒體抄報道中組部出台新規,具有正處級職位的女性幹部延遲到60歲退休,但這只是非主流媒體的消息。至今,中央媒體並無消息發布。一般情況下,是先出文件再與公布,所以,這則消息是否真實,尚有待證實。
如果消息可靠,也僅是針對公務人員中具有處級待遇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女性。此規定也有彈性,如希望55歲退休,本人可以申請。此規定可以視作延遲退休年齡的試水。
目前,對於大專院校、文藝團體、國有企業目前並沒有類似的政策出台。這些部門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退休年齡依然是男60、女55退休。
6. 中組部對幹部退休年齡的認定
不論是幹部還是工人,退休年齡的認定, 都是按照檔案最先記載的為准。
7. 已過了退休年齡但還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女性高級職稱人員適不適合中組部2015新規定
新規定上有一條: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不適用該《通知》,不予追溯。 不再重新辦理,但要注意發揮他們的作用。但你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應該不屬於這類, 應該是可以按新政的。何況新規定上對已退休的人員都要「注意發揮他們的作用」。
8. 中組部,人社部巜關於縣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
2月27日晚有媒體報道中組部出台新規,具有正處級職位的女性幹部延遲到60歲退休,版但這只是非主流媒體的消息權。28日也有一些媒體報道,但至今,中央媒體並無消息發布。這則消息是否真實,尚有待證實。
如果消息可靠,也僅是針對公務人員中具有處級待遇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女性。此規定也有彈性,如希望55歲退休,本人可以申請。
9. 中組部延遲處級以上女幹部及高級職稱專家60歲退休 組通字(2015)14號文件2015年2月16日發文
這個文件發得蹊蹺。2月18日春節放假,2月16日發文。2月28日不見文件傳達,到是消息到處傳。是不是有這回事,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
10. 幹部檔案年齡認定標准,退休年齡以檔案為准嗎
是。
幹部人事檔案時間認定主要依據:
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規定:凡幹部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這種情況存在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規定:「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