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06年半了社保和醫保 現在每個月交410的樣子 我想換成居民醫保 這樣繳費便宜點 可以換嗎
每個月交410元,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你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居民醫保雖然交錢少,醫保待遇比社保的低。重要的是居民醫保不包括養老保險,你退休後沒有養老金。
原創:《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大全》,請在百忙中仔細閱讀。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舉辦的公益性的社會保障。
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社會保險險種:
1.養老保險;2.失業保險;3.醫療保險;4.工傷保險;5.生育保險。
三、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勞動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
四、單位參保的險種和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20% ,個人繳納8% 。
2.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2% ,個人繳納1% 。
3.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8% ,個人繳納2% 。
4.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費:單位繳納,個人不繳納。
五、個人參保的險種和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20% 。
2.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5% 。
3.生育保險費:個人繳納1%(部分地區)。
六、退休領取社保養老金的2個條件:
1.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在10年(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或15年(1998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的)以上;
2.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七、現行法定退休年齡:
1.女:單位參保的工人50歲;管理人員55歲。個人參保的一律55歲。
2.男:一律60歲。不分工人,管理人員,單位參保,個人參保。
3.其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歲,男工人55歲)。
八、影響養老金多少的3個因素:
1.退休時上年度省平工資(省平工資每年都在增加,養老金也就逐年水漲船高。所以,退休時間越晚,養老金越多);
2.本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越多);
3.個人賬戶儲存額 (繳費金額越多,養老金越多)。
九、醫保待遇分為3項:
1.一般疾病醫保:
a.門診費用不能報銷。
b.住院費用報銷80%左右,個人承擔20%左右。報銷封頂金額幾萬元。
2.慢性疾病門診醫保:門診費用可以報銷,報銷比例同上。
3.大病住院醫保: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同上。報銷封頂金額十幾萬元。
十、其他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待遇: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待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致殘的享受傷殘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產前檢查和生產的費用,由社保按比例報銷;同期參保的丈夫有一周的陪護假,假期工資由社保支付。
十一、保留、轉移、退保、繼承:
1.保留:因停保、參軍、出國留學、判刑等情況的社會保險關系予以保留。之後可以再續保,前後幾次個人的繳費年限和繳費金額累計計算。
2.轉移:可以同城轉移單位或轉為個人繳費;異地轉移的需要轉入地社保中心同意。
3.退保:城鎮戶口的不能退保。出國定居的和農民工返鄉的可以退保。
4.繼承:參保人在退休前逝世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金額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各地詳情咨詢勞動保障電話12333。
『貳』 水手的特殊工種年限工齡是多少年
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對特殊工種有如下規定:(1)特殊工種名錄必須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3年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勞動保障部門嚴格按照本行業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特殊工種名錄執行,不得參照其他行業的特殊工種執行;(2)職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①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條件,按原山東省勞動局《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97)魯勞薪便字第11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即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作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作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符合上述特殊工種條件,本人從事特殊工種累計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規定,且到達上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該退休。(3)關於折算繳費年限的計算。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從事井下、高溫工種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有毒有害工種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種的工人;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的不折算工齡。根據魯勞發[1998]141號文件規定,實行統帳結合改革前,即1996年1月1日前在特殊工種崗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折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但折算後增加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統帳結合改革後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齡。
『叄』 關於工傷保險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勞動部 1996年8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和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本辦法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企業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後,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各地應當依據本地區社會經濟條件,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緻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造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
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一)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二)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輕傷無需到醫療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工傷認定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和企業。
第十二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三條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四條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國家標准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准),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准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省、地(市)、縣(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當地勞動、衛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的主管人員組成。勞動鑒定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勞動鑒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託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進行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也可以設立勞動鑒定檢查中心開展鑒定工作。
第十六條 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工傷評殘的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工傷保險政策法規。
勞動鑒定委員會聘請參加鑒定的醫生應具有中級以上醫學技術職稱,並由該委員會發給聘書。
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准,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
勞動鑒定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葯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准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准報銷費用。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並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准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三)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第二十三條 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職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五)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准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准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第二十六條 工傷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七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或者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五)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職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餘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三十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並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於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給其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於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參加國內工傷保險的單位外派勞務或者到外國承包工程的,應當到勞動部辦理有關證明。
第三十一條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後,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並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存入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擠占。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的風險儲備金,不足時由同級政府臨時墊支。
第三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渠道列支。企業的開戶銀行按規定代為扣繳。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
行業工傷風險分類和差別費率標准,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及統籌費用進行測算,徵求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提出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三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上一年度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評估,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評估時不得向企業收費。
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准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於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控制指標由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准費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下列項目支出: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
(二)事故預防費;
(三)職業康復費用;
(四)安全獎勵金;
(五)宣傳和科研費;
(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
(七)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經費。
以上各項費用支出占工傷保險基金的比例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的支出項目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管理、支付等辦法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准,採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並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和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對於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或者其發生率低於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該企業當年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中返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給企業,用於安全生產宣傳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獎勵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適當補償企業為降低事故和職業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建設中的部分資金不足。具體辦法由各地區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三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並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為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並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申請進行調查取證,確定工傷補償;
(三)與有關醫院和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同,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進行工傷保險統計;
(五)支持和配合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監督檢查;
(六)開展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和咨詢;
(七)承擔勞動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工傷職工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
工傷職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並須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第四十六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喪葬事宜的辦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省級、地(市)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八章 企業和職工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實行租賃、兼並、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並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
職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九條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並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沒有條件設立醫務室的企業,應當請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推薦醫生兼職管理。
第五十條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人員調查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一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時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待遇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工作安排。
第九章 爭議處理
第五十五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五十七條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復查鑒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為計發基數;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計發基數。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業病的診斷按照《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第六十一條 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准,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辦法。
第六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勞動部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肆』 解放軍退伍檔案裡面有那些表
1、入伍材料:
①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②應征公民入伍批准書(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③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④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
⑤士兵登記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無此表)。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還應有學歷專業審定表、專業技能考核評定表等。院校畢業的士官還應有士官學員入學批准書(1998年、1999年為軍士長學員入學批准書)、士官學員畢業分配表。
2、黨(團)材料:
①入黨(團)志願書;
②優秀黨(團)員登記表等。
3、級別、軍銜、職務材料:
①士兵軍銜報告(登記)表;
②士官軍銜晉升報告表;
③士官選取注冊登記表(1979年至1990年選改的志願兵為志願兵申請表,1991年至1998年選取的士官為選改專業軍士報告表,1999年至2009年選取的士官為士官選取報告表);
④士官選取考評登記表;
⑤士官年度考評登記表等。代理過幹部職務的還應有《士官代理幹部職務報告表》。
4、獎懲材料:
①受過獎勵的應有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等;
②受過處分的應有處分登記(報告)表等。
5、病情鑒定和評殘材料:
①軍人體系醫院或上級醫院診斷證明;
②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
③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
①調整工資審批表;
②士官配偶隨軍(調)審批表;
③士官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審批報告表;
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費審批表等。(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
7、退出現役材料:
①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
②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
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記表;
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易地安置的並相應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本和身份證、配偶所在單位證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關材料:
①職業資格、學歷、學位材料;
②各種教育培訓材料;
③本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材料等。
『伍』 船工號子王的傳奇人物
西陵峽畔,屈原故里,《船工號子》人人會唱,然而最能把號子演繹得劈波斬浪、摧枯拉朽的卻是一位老人,一位78歲的老人,這就是被人稱為「峽江號子王」的胡振浩。
胡振浩祖籍秭歸,生於武漢。那時,胡老的父親胡啟同從日本愛知醫科大學畢業後,在武漢開業,抗戰爆發,武漢淪陷,胡老一家舉家西遷。父親去了重慶,胡老和母親、哥哥回到原籍。之後,胡老在省立四高讀書,參加「郢邑票社」,成為票友,跟著毛劍秋學京戲,唱青衣花旦,從這時起他便酷愛起文藝。有了深厚的藝術功底,直到現在,他還能有板有眼地來一段「捉放曹」、「借東風」等。 1949年,秭歸解放。會拉會唱的胡振浩很快引起組織的注意,不久他奉命組織文藝演出隊,下鄉進行宣傳教育。終於,酷愛藝術的胡老在新中國的春天裡覓到了一塊屬於自己的芳草地。
那是1950年,胡振浩排練的《劉胡蘭》在縣城公演,觀看這次演出的是幾十名參加入黨宣誓的黨員,擁擠的廣場顯得格外凝重。當戲演到鍘劉胡蘭時,一個手電筒突然從台下砸到大鬍子連長的頭上,隨即,台下的磚瓦石塊一齊向大鬍子砸來,……無奈,大鬍子連長只好「落荒而逃」。
那個大鬍子連長就是胡老演的。胡老說:我記得扔電筒的是兩河口鎮一個幹部,那一回,我額頭上砸了一血窟窿,可卻感到高興。當戲演到二蘭子上墳時,台下一片哭聲……胡老說:那時的氣氛真是肅穆,凝重,在這之前,我哪裡知道一場戲能有這么大的力量哦! 然而真正引導胡振浩一步一步步入藝術的殿堂,令他知痴如醉、痴迷不返的還是流傳於西陵峽畔的《船工號子》。1953年胡振浩調到文化系統,並下派到青灘文化館體驗船工生活。
第一次上船,胡振浩就感到了莫大的震撼。數九寒天,船工們一絲不掛,青筋暴露的雙臂有力地劃著船橈,嘴裡發出「嘿嗬,嘿嗬」的吼叫。臨近放灘,船工們個個神態肅穆,不遠就是十幾米高的灘頭,船一頭紮下去能不能起來,全靠上帝安排,胡振浩頓感心提到了嗓子眼兒。這時只聽駕長一聲怒吼:「不要動,五橈!」船旋即迭入陰森的谷底,頓時,霧氣彌漫,江水咆嘯,如削的礁石擦船而過,天上、人間?胡振浩不知身在何處。這時一陣又一陣高亢激昂的號子傳入耳鼓,胡振浩定眼一看,只見船工個個全神貫注,舞橈的雙臂隨著號子的高低前後擺動,那姿態簡直就是赴難的勇士……
什麼叫生死搏擊,什麼叫雷霆萬鈞,胡振浩第一次有了切身的體驗,也正是從這一刻起他知道了他藝術的沃土在哪裡,他要終其一生用生命去解讀船工號子、峽江船工生活的真諦。
通過收集、整理,胡振浩理解船工號子是力的爆發,急促高昂。如果不用高腔、重音,在濤聲如雷的江灘上,號子就失去了 作用,因此,西陵峽船工們不是用嗓子而用生命在唱,在吼。
根植於生命的藝術,胡振浩一刻也不曾放棄過,即使他後來被打成了「黑幫」,住進了「五七幹校」,他的歌喉仍然那麼慷慨激昂,是船工號子給了他信念、意志和力量,船工號子已成為他的精神支柱,流淌於生命的血。 1985年,胡老退休之際,湖北省委宣傳部、省文聯、省舞協給他頒發了「從事舞蹈工作卅年」、「從事文化工作卅年」等榮譽證書及紀念品,但這並不是他藝術生涯的句號,而是一個新的開始。
退休後,胡振浩應秭歸縣旅遊總公司之聘組建龍舟隊,同時組織了一批老船工演唱「船工號子」。15年來,他在旅行社演出「船工號子」達數千場,海外觀眾10萬多人次。他以獨具特色的表演把中國民間藝術、峽江文化的魅力傳送給世界,也以這種方式,繼續著他無悔的追求,升華著他美麗動人的藝術生命。
船工號子,胡老能唱20多首,加上其它民歌,能唱500多首。
胡老就象一本活的秭歸民間藝術網路全書,因此,即使一些國內外享有盛名的藝術家,面對胡老,也不能不嗟嘆,不得不感受自己的局限。
1996年8月,《纖夫的愛》的詞曲作者、著名詞曲作家萬首專程來秭拜會胡老。萬首說:「船工號子」是屈鄉的驕傲,音樂界的光榮,我作為一個音樂工作者,感到特別高興。 作為一座藝術寶庫,胡老始終向世界敞開著,他最樂於把自己豐厚的積存拿出來,與「大家」分享切磋。李娜、施光南都與胡老有過交往,有的還跟胡老學藝一段時間。1994年5月,武漢音樂學院的幾位教授來胡老家中采訪,探討民間號子和美聲唱法發聲的區別,胡老的談論和唱演,使他們大受啟發。
1993年7月,應中央電視的邀請,已年滿70的胡振浩帶領8名老船工,參加中央電視台第68期綜世大觀節目演出,《船工號子》演出後,胡振浩的名字傳遍大江南北。1997年,年過75歲的胡老又進京參加中央電視台「萬家燈火」欄目舉辦的「吶喊」比賽,來自全國的13名高音選手,胡老的年齡最大,他喊唱船工號子的「起纖號」聲音116.7分貝,相當於飛機起飛時螺旋槳發出的音量,位居第二名。
而今,胡振浩已年近八旬,但他仍然在唱,每天,不管多忙,他必定到江邊去走一走,到江邊去唱一唱,他說:「只要往江邊一站,對著江水放開喉嚨一喊,我的精神就格外好。」的確,伴隨胡振浩走過大半生的船工號子,已成為他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所以他是用心地在唱,用生命在吶喊。他常說,以前江邊的人過的是什麼日子:
「一條纖繩九丈三, 父子代代肩上拴。
纖夫屍骨埋江底, 老闆年年添新船。」
船工過的又是什麼日,喊一聲號子也就知道了,真是一個在地下,一個在天上:
「如今三峽建大壩,千秋偉業興中華。萬里長江歸主人,前程似錦美如畫。」
『陸』 周恩壽的個人軼事
周恩壽生於清光緒三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即公元1904年4月8日。他出生後因皮膚稍黑,家裡人便順口喊他「小黑子」算作乳名,取學名恩壽,字同宇,也叫過桐宇。
1924年春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為覺悟社交通員。1925年受黨委派入北平宏達學院學習為掩護,做黨的地下交通和宣傳工作。
10月應周恩來、鄧穎超之託,陪同鄧母楊振德到廣州,進入黃埔軍校第四期學習,在入伍生團的同班同學有林彪、文強、李運昌等,之後進入四期政治科。1926年隨軍參加北伐戰爭,任北伐軍總政治部宣傳大隊小隊長,總政治部勞資仲裁委員會代表。
1927年春任武漢郵電檢查委員會主任。1927年蔣介石「清黨」時,是「武漢中央軍校各期學生共同討蔣籌委會」執行委員,並在《討蔣宣言》上署名,後遭通緝。
(6)武漢武船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周恩壽的—生是既為生活奔波勞碌,也為革命奔走的一生。他投身滾滾的大革命洪流,並曾在革命洪流的風口浪尖上拼搏、戰斗。
他雖後來被革命浪潮湧到了一邊,但他在哥哥的影響、教誨下,始終與中國的革命事業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應該說他是一個對祖國、對人民有過一定貢獻的人,也是一位一生坎坷的人。
他生前的最後遺願體現著我們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也體現著他對故土親情的眷戀和對家鄉的熱愛。誠如周恩來1965年7月5日在新疆石河子對另一位淮安老鄉所說的「一個熱愛祖國的人是沒有不愛他的家鄉的」。周恩壽的故鄉淮安,更理解他並期待著他的「葉落歸根」夙願的實現。
『柒』 工人退休及幹部退休年齡規定(國發[1978]104號)中關於高溫工作的標准在哪條法律中有明文規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捌』 我們中國受過哪恥辱呢
八國聯軍還有後來的中日戰爭之外就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