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工人養老金帳戶能凍結嗎
退休工人養老金帳戶不能凍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回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答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 20% ,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最終要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自前各省市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同,且在不斷調整。如:上海按照單位22%、個人8%的比例繳納,北京按照單位20%、個人8%的比例繳納。
㈡ 法院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需不需要告知被執行人
法院不可以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專的復函
勞社屬廳函〔2002〕27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的請示》(渝勞社文〔2001〕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四日
㈢ 退休工資法院可不可以凍結
1、法院執行沒有凍結工資一說,凍結一般指被執行人的帳戶或存款,根據你提出的相關問題我們就法院強制執行措施作一些說明:
一、法院有權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不得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基金。
二、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資、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應做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依據《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以上的規定,對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裁定的有權採取拘留措施,拒不履行一般應理解為有財產但不履行,如的確沒有財產則不應採取該人身強制措施。
㈣ 最高人民法院對凍結退休工資給生活費有什麼規定
法院不可以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關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的復函版
勞社廳函〔權2002〕27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的請示》(渝勞社文〔2001〕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㈤ 想問一下妻子的退休工資卡和工資卡(雖已退休。但還在上班)可以被凍結嗎
社保卡那個是不能凍結的。一般會給留下生活所需要的基本來源的。
㈥ 法院能凍結退休工資嗎我有個執行案件法院凍結了我的退休社保工資卡請問法院能不能凍結我提出執行異議,法
(小塵4x/圖)
因為沒有償還去世兒子的債務,年逾七十的老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無法取款,面臨著失去生活來源的困境,身患癌症的老人醫葯費也無法支付。法院執行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據上游新聞報道,兩位今年分別73歲和71歲的老人被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他們用於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不能取款。原因是兩位老人的兒子借了朋友一筆錢,還有40萬元沒有償還就去世了。朋友到法院起訴後,法院判決,死者的遺產價值大於債務,兩位老人及他們的孫女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沒有表示要放棄繼承,所以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這起官司的判決並沒有問題。雖說現代法律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並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義務,但民法也規定,債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如果不放棄繼承死者的遺產,就需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死者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繼承人對不足的部分不負有償還義務,當然其也可以自願償還。
問題出在執行上。因為老人和孫女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原告申請執行,法院於是將老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還凍結了老人的銀行賬戶。而根據老人方面提供的信息,兒子的遺產還沒有繼承,這些銀行賬戶中的財產,是他們的養老金,並不是繼承的兒子的遺產。這一點其實法院在之前的一份執行異議裁定中已經確認過了。早在2019年,債權人就申請了執行,法院當時也凍結了兩位老人的銀行賬戶。死者母親提出了執行異議,並提交了包括銀行賬戶流水等在內的證據,證明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是其養老金,並不是繼承來的兒子遺產。當時法院對此予以確認,並在2019年7月5日作出裁定,認定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死者母親繼承遺產,其養老金不是死者的遺產,因此支持死者母親的執行異議,解除了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撤銷了對其實施的限制消費措施。
但是半年多之後,法院又恢復了執行,再次凍結了老人的賬號。難道是有了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的遺產已經被繼承了?
另外,根據最高法有關規定,法院在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而死者母親身患癌症,目前無意識、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呼吸機、導管流食維持生存,日常醫療費用開支巨大。這些情況,法院在第一次受理執行異議時就已經知曉。即使有證據證明老人銀行賬戶中有繼承的兒子的遺產,法院也只能在這些遺產的額度內劃扣或者凍結,而不應該直接凍結老人賬戶,導致老人完全無法取款。不能取款,可能耽誤治療,有可能給老人的病情帶來影響。
那如果繼承人一直不繼承死者的遺產,債務人的權益如何保障呢?如果繼承人遲遲不進行繼承,又不放棄繼承,導致遺產長期懸而不決,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置,在處置所得中優先償還債務,有剩餘則交還繼承人繼承。
法院執行關繫到判決的最終實現,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那無異於一紙空文,不僅無法保護勝訴一方的利益,司法權威也會受到侵蝕。但是法院執行也應該具有人道主義關懷,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權。正是出於這樣的原因,最高法規定,執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而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信息化程度高度發達的當下,法院有能力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也可以估算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費用大概是多少,執行工作應該更加細致,在保障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
辛省志
㈦ 法院凍結退休工資卡合法么
法院凍結退休工資卡是合法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7)退休工資卡能凍結嗎擴展閱讀:
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㈧ 什麼情況能凍結老人退休工資卡
退休職工的退休費,抄是基本生活費,是活命錢,是不允許凍結的,法院曾經專門發文,明確社保部門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委託扣款,隨著經濟糾紛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法院現在處理在經濟糾紛案件中,可以在退休費扣款,但是不能凍結。在扣款時,應該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㈨ 最高人民法院對凍結退休工資給生活費有什麼規定
法院不可以強制凍抄結退休工資卡。關襲於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2〕27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否協助法院扣發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抵償債務的請示》(渝勞社文〔2001〕7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對此也做出了相應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法定授權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機構,承擔著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職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直接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法院判決的債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㈩ 退休金能凍結嗎
銀行沒有權利凍結你母親的退休金,但銀行可以通過法院來凍結你母親的部分退休金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