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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發退休年齡

發布時間:2021-01-21 08:08:20

⑴ 武漢大學退休職工工資

武漢大學教職工退休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中組部、人事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以及湖北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應辦理退休手續:男性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第二章退休手續及退休費的計發

第三條學校在每年末將下年度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名單通知到各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本人並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教師按學期辦理退休手續,其他教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領取退休金
第五條教職工退休金由退休費、生活補貼、保留補貼、衛生費等項構成。其中退休費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員,退休費計發比例為90%。
2.工作年限滿30年未滿35年的退休人員,按以下比例計算退休費,即:滿30年,計發比例為85%;滿31年,計發比例為86%;滿32年,計發比例為87%;滿33年,計發比例為88%;滿34年,計發比例為89%。
3.工作年限滿20年未滿30年的退休人員,按以下比例計算退休費,即:滿20年,計發比例為80%;滿22年,計發比例為81%;滿24年,計發比例為82%;滿26年,計發比例為83%;滿28年,計發比例為84%。
4.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退休費計發比例為70%。
(三)工作年限以滿12個月為一年計算。
(四)按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管理辦法》(鄂政發[2012]14號)規定,符合計劃生育獎勵金政策的,按本人退休時月基本工資的5%享受每月獎勵金。
(五)符合湖北省《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退休後提高退休費標准若干問題實施意見》(鄂人[2007]29號)規定的有特殊貢獻的工作人員,各單位提前向學校人事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有特殊貢獻人員提高退休費標准審批表》,報省人社廳辦理提高退休費標准手續。
(六)符合其他文件規定的可提高退休費標準的人員,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提高退休費手續。
(七)按照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各類人員,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資。
(八)退休人員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暫緩退休和延長退休年齡

第六條為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技術專長,從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對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批准,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國家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可適當延長部分女性高級專家退休年齡」,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或適當延長部分高級專家的退休年齡。
(一)暫緩退休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人文社科資深教授。
(二)任期內暫緩退休
1.在任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
2.在任湖北省人大正副主任和常委、湖北省政協正副主席和常委;
3.在任湖北省、武漢市政府參事室參事。
(三)延長退休年齡
1.聘用在教授崗位上的女教師退休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審批的博士生指導教師,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70周歲;
3.「國家級教學名師獎」獲得者,其退休年齡可延長至70周歲。
(四)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1.擔任國家有關評審組織評委尚未屆滿,且在屆內不能更替的專家,可延長到換屆時退休;
2.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的主持人,項目還未到計劃結題期限的,可延長至計劃結題期滿時退休;
3.承擔學校重要教學任務尚未完成或暫時無人接替者,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
4.學術造詣精深,取得多項重大學術研究成果,在本學科領域中具有學術權威地位,並在國內外有相當影響的知名學者,以及教學質量高、教學效果好、教學聲譽突出並在校內外有較大影響者。
涉及以上各類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教授,經二級單位研究同意並報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其退休年齡。延長退休的年齡原則上最高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再延後,但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五)辦理程序
1.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退休年齡的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直接辦理;
2.屬於「第六條(四)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中人員的,應在該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前2個月,由單位申請,本人同意,報學校審批。延長退休手續每年辦理一次,逾期未申請的,將按時辦理退休手續;
3.暫緩、任期內暫緩、延長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占所在單位編制和職務崗位;
4.延長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期間,經研究批准,可隨時辦理正常退休手續。

第四章 返聘

第七條其他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的高級專家,可在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所在單位申請辦理返聘手續。
(一)返聘人員條件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高級專家,身體健康,能夠繼續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返聘:
1.教學工作暫無人接替者;
2.重大科研項目尚未結題者;
3.博士生導師退休之前已招收了博士生且按計劃未畢業者。
(二)返聘期以完成上述工作時間確定,期滿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最高不超過70周歲。
(三)返聘人員應與返聘單位平等協商,簽訂返聘協議,並按雙方協議約定支付勞酬。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
(四)返聘單位應切實考慮返聘人員的年齡、健康狀況,合理安排工作,保證返聘人員權益,發生勞務爭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補償的,經費由返聘單位承擔。返聘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請學校終止返聘協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要高度重視教職工退休工作。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關於延退、返聘等工作的程序和辦法,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在教職工退休前,應做好崗位工作交接和學術梯隊的補充調整,協助退休教職工辦理相關手續,體現關懷,熱情愛護,鼓勵他們繼續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此前有關退休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由學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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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解放前參加工作的人到了該退休的年齡是稱之為離休還是退休

根據《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這種情況只能辦理退休手續,不能辦理離休,但在待遇上同離休幹部一樣發給本人退休前標准工資100%的退休費。
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勞人險【1983】3號、(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並與財政部、民政部研究,現對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
二、上述老工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以及"享受供給制待遇"的解釋,按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中組發【1982】11號通知),及我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勞人老【1982】10號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現在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可以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改變退休待遇,發給生活補貼。過去的一律不予補發。
四、上述各項待遇所需的費用(包括改變待遇後增加的費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費的單位發給。
五、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補貼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與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⑶ 男正處級多大年齡退休啊

男正處級一般是60歲退休。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周歲退休,女職工50周歲退休。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⑷ 正處級多大年齡退休

8.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縣(處)級女幹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2]22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縣(處)級女幹部,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的,其退(離)休年齡可到六十周歲。

現行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

1.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正常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2.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中發〔1982〕13號)規定:省部級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

3.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規定: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兩個「說明」的通知》(勞人科(1983)153號)指出:少數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年限的四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但必須首先考慮工作需要和身體條件。「工作需要」主要應考慮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必要性,「身體條件」須符合在延長期間所承擔的工作的要求。

4.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國發[1983]142號)規定:在一九九○年前,對在教育、衛生等事業單位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范學校)和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歷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願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一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准,可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
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兩個「說明」的通知》(勞人科(1983)153號)指出:本《通知》只適用於以下范圍:在教學、醫療、科研和工農業生產單位直接從事教學、醫療、科研、技術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含建築師)、農藝師以及中、小學教師。

5. 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勞人老〔1987〕2號)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原則上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6.中央組織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文件)規定: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經選舉任職,在任屆未滿時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一般可待任屆期滿後,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只限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委員,政協正副主席、常委。)

7.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規定:女性高級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可到六十周歲退(離)休。對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女性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延長退(離)休年齡的,按國發〖1983〗141號和勞人科〔1983〕153號文件規定執行。

8.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縣(處)級女幹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2]22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縣(處)級女幹部,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的,其退(離)休年齡可到六十周歲。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工作的相應職級的女幹部,可參照本通知精神辦理;專業技術幹部按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執行。

9.《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 第125號,已失效)第七十八條規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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