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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後辭退

發布時間:2021-01-17 20:07:05

① 勞動法規定距離退休多少年企業不準辭退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1)退休年齡後辭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勞動合同法

② 到了退休年齡但社保不足被單位辭退怎麼處理

企業招收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時,要弄清其是否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若其沒有辦過職工社保,企業招收後,仍應按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履行義務。

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2011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並從批准退休之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給基本養老金。

人社部門提醒,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要求單位補繳;如果單位不給補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為:單位沒有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導致自己無法享受養老待遇,要求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

③ 到了退休年齡被辭退該怎麼辦

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時,自行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人社局申請退休。
我國職工辦理退休,專按月領取基屬本養老金的條件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被單位開除的職工,開除之前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齡不再計算連續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但是,實際繳費年限還可以與之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滿15年的,可以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人社局申請辦理退休。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內務部
《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④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現在辭退我我可以要求補償嗎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應該退休,領取養老金,
單位返聘,繼續工作。應該和單位簽訂勞動協議。約定勞動時間,工資還有其它待遇。
還可以進一步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返聘人員被單位辭退,又沒有簽訂勞動協議,一般不給經濟·補償。

⑤ 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工人被辭退 能得到賠償嗎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的做法合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綜上,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退休年齡後辭退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辭退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是否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李某,男,1955年9月2日出生。2008年3月5日,李某應聘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書面合同,公司也未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2017年9月3日,該公司以李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將其辭退。之後,李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經濟賠償。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不少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系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僅系國務院出台的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要高於行政法規,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誠然,《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和補充,是對具體問題的細化,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執行性。因此,在補充和細化的問題上,應與《勞動合同法》相同乃至優先適用的效力。

實踐中,存在大量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的現象,如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與此類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則用人單位將不得不與勞動者一直保持勞動關系。顯然,這對用人單位十分不公平,且不具有操作性。

法院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⑥ 到了退休年齡被辭退公司有沒有補償

合同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已超退休年齡的老員工需要補償。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及相關問題的批復》,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6)退休年齡後辭退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⑦ 達到退休年齡後被解僱有經濟補償嗎

一般來說是有相應的,這個經濟補償和經濟補貼是非常不錯的

⑧ 用人單位以到退休年齡已到辭退員工

法理分析

首先支付經濟補償是一種賦義務行為,應由法律明確規定,否則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實施後發現,目前仍存在大量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未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又已喪失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由此帶來處理難題。

為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看出,後法對前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個有效的補充。

但是,兩部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法律並未賦予用人單位在此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故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⑨ 到了退休年齡被辭退該怎麼辦我該到哪裡投訴

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且法專律沒有規屬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辭退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因此,如果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且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而且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後,也不再勞動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勞動部門不予受理
像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辭退的情況,正常來說是單位協助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享受退休待遇,和單位再無關系。但在實踐中,會存在部分勞動者退休時社保繳費不足導致無法退休的情況,但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繳費不足的,只能從單位離職後自己辦理延遲繳費和退休手續,至少從目前的法律角度來看,單位是不能給超齡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⑩ 到退休年齡辭退補償

到退休年齡公司辭退不需要賠償;

因為到達退休年齡時,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支付賠償金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或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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