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臨時工未繳納社保,並且我快到退休年齡了,應該怎麼辦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任何用人單位都應當無條件的為職工(含臨時工)繳納社保。版你可以准備好權當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的證據(如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工作證及一切與原單位有關的記錄,到原單位所在區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服務大廳投訴,人社局有專門的人員處理這種事件,他們一般先找原單位調解,督促原單位給你補交(而且會對你的原單位罰款),如果他們為你辦理的你認為不滿意,或者與原單位有糾紛,他們可以為你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提供免費的律師幫你打官司)。現在法律對勞動者傾斜,個人一般不會輸。
另外注意:養老金必須交滿15年,醫保必須交滿25年(1991年以前入職的交滿15年即可)才能享受養老金和退休醫保,你應當攜帶身份證到你戶口所在區縣的人社局去查一下你從工作以後哪些單位沒有給你上社保(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2003年以後臨時工也要給上社保。之前臨時工可以不上),退休前把這些問題一並解決。
㈡ 沒有正式工作的臨時工還沒有到退休年齡需不需要辦社會保障卡
你是社會勞動保險(社保)參保繳費人員,不管到不到退休年齡都可以辦理社保卡,不是參保繳費人員你要個這個做甚。
㈢ 事業單位未買養老保險的臨時工達到退休年齡了怎麼辦
您50歲退休復?應該是60吧。
先不管年齡:制
1、單位沒給您交保險,您個人又沒交,這肯定是領不到養老金的。
2、應該是能補交保險費的,就是從現在往前補交多少年的。這個具體怎麼補合適,您應該到勞動保障局去咨詢一下,有不同的年限和不同的繳費基數。
3、單位不給補辦,您可以去勞動保障局相關部門投訴,讓他們給協調解決。
㈣ 事業單位臨時工不交社會保險我可以這樣嗎
不管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招用工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保,
你可以等到離開單位時要求單位補交或賠償,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年工齡賠償一個月經濟補償金
㈤ 事業單位不給臨時工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1、可以先跟單位協商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2、協商未果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該單位行為(可收集證據:銀行流水,證明該學校按月給你支付勞動報酬;簽到表、考勤表、工作證等;同事證言等),確認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
4、向法院申請起訴,控告你的事業單位。
(5)事業單位臨時工沒交社保到退休年齡怎麼辦擴展閱讀:
臨時工享受福利:
首先,《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因此,臨時工雖然沒有所謂的正式編制,但其與單位間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屬於單位的一名勞動者。
其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規定:《勞動法》實施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如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因此,單位領導所謂「臨時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說法已沒有法律依據。
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國家制定帶薪年休假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因為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所以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
臨時工作為單位的一名勞動者,完全有權享受年休假。
養老保險具體要求: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准。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繳費總基數的19%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㈥ 事業單位工作20年的臨時工,單位一直不給交社保,我想通過法律維權,但不知道怎麼弄,好心人能教教我嗎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下情形:
(1)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情形;
(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相關法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3、《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㈦ 事業單位工作32年臨時工,單位沒有給我繳納養老保險,按照新勞動法是應該怎麼樣辦理。
單位應當為你補繳養老保險。93年以前沒有養老保險政策,要做視同繳內費認定,93年以後的養老保險容應當補繳。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㈧ 事業單位臨時工未繳納社保,已經過了退休年齡還在崗的問題
如你所述情況屬實,至少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或支付補償金,這么多年一直未繳嗎
㈨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沒有交社保,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沒有簽勞動合同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及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來源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員工維權途徑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那麼勞動者究竟該怎麼維權呢?
(一)准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第一、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社保在入職後一個月要辦理,未辦理可以社保部門投訴。
第二、如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准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
第七、如果涉及工傷問題,先由單位申請,單位30日不申請,自己趕緊申請。另外請保存好能證明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牌,工服,工資條或工資入賬證明,與負責人的通話錄音等。
第八、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建議委託律師搜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㈩ 事業單位沒給臨時工繳納社保可以嗎,現在想辭退臨時工怎麼辦
社保是強制性的國家保險,事業單位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為臨時工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社保機構提出申訴,要求工作單位補繳。辭退的臨時工,應該有權利追索應當有用工單位繳納的社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