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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不購買社保法律條文

發布時間:2021-01-17 01:38:16

㈠ 連續幹了幾十年,單位沒給買社保,現退休了沒生活保障,請問該當事人能主張權利嗎有法律依據嗎

可以先和單位協來商要求其補償,協商自不成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調解不成可以起訴。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㈡ 國家有沒有明文規定退休人員不需要再叫社保

退休人員醫療保險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繳納至最低繳費年限。其他情形,因為不是勞動內關系容,不適用勞動法規,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㈢ 勞動法中有沒有規定年滿50周歲的不買社保

只有在享受退休金後才可以不繳納社保,否則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必須繳納社保

㈣ 請問單位不給五十歲以上的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否合法,有無具體的法律依據,請詳細告知。

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社保局是不受理超齡人員辦理社保的,單位不給五十歲以上的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合法的。

㈤ 返聘退休老員工(其未買滿15年的),需要購買社保嗎如不買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可以退保退費的來情況:
達到退休年齡源,未滿足繳費15年的條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給付);
參保人因故死亡(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參保人出國定居(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退休後死亡,個人帳戶尚有餘額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
退保所需資料:
養老保險手冊;
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退保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退保辦理程序:
以上資料齊全,由養老、失業、工傷基金管理中心按有關政策規定列印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審批表;
由主管局長簽字後到中心財務室核報。服務承諾:對企業和個人辦理撫恤金、喪葬費、個人帳戶支付,手續齊全,即時辦理。承辦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退個人賬戶人員范圍。在職死亡;家住農村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沒有領完的人員;重復參保的人員。

㈥ 使用國家退休年齡的老人.用人單位不買社保不支付陪嘗合法嗎

用人單位不交社保不支付賠償可以去勞動監檢部門舉報,也可申請賠償。

㈦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用工單位是否可以不給繳納社會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和企業的勞動合同自然解除,企業不再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二十一條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7)退休不購買社保法律條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㈧ 社保疑問,達到法律規定退休年齡前半年,是不是不再繳納單位那部分

不是,應當繳納到辦理退休手續為止。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㈨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嗎

如果勞動者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想退休,可以繼續繳納社保。

國務專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屬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是否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的問題,其實質就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應當分兩種情形考慮:

一、勞動者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已經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自動轉化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已經沒有義務再繼續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了。

二、勞動者不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

此種情形下,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推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仍是勞動關系,理論上用人單位仍有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實際上,根據現行社保政策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是無法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從而單位也就沒有這個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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