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定退休年齡那為何要員工在退休申請表上簽字這是為什麼
呵呵呵呵,根據國家「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六十歲,一般工齡已滿二十五年,本企業工齡已滿禪歷十年者,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付給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六十,至死亡時止。如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商得本人同意,留其繼續工作時,除應得工資外,每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十備脊至百分之二十。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五十歲,一般工仿襲滲齡滿二十年,本企業工齡已滿十年者,得享受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丙、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溫或華氏一網路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但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丁、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五十五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四十五歲,均得享受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但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呵呵呵呵,你們可以就退休的有關規定去當地政府的勞動局進行咨詢。企業、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
呵呵呵呵,一家之言,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⑵ 超過60歲的人能申請工傷認定嗎
男的超過60周歲,女的超過55周歲的,勞動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⑶ 本人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金滿15年,還差2年多,能申請大齡補助嗎
達到退休年齡,交費年限不夠,可以申請延遲退休,繼續交納養老保險,達到最低交費年限後再申請退休,沒有任何大齡補助可以申請。
⑷ 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職工本人申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嗎
這個當然是可以的了。但她自己提出離職的。那麼這么賠償工齡的補貼就不會給你了?那麼三年的失業金也就沒有了。
⑸ 退休申請,本人是被單位開除,現在到了退休年齡,退休
如果參保人在被單位開除前,已累計繳納社保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到法定內退休年齡,在參保地社保局容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影響參保人按月領取退休金。
如果參保人被單位開除,累計繳費不足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又不補繳的,不能按月領取退休金,只能領取個人繳費帳戶全部金額和利息。
⑹ 企業員工法定退休年齡50歲個人提出申請55退休可以嗎
女工50周歲退休,是指企業工人,或者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的工勤人員,女55周歲退休,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的女幹部,工廠的管理人員,也是55周歲退休,
⑺ 到了55歲,離法定退休年齡還有一年,現在處於失業狀態,交夠了20年的個人社保,可不可以現在申請領取養老
養老保險繳費累計滿15年,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申請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1、領取金額版
月領基本養老權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本調節金
(橫線部分為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者才能享有,考慮實際情況,在這里就不做計算了,本身金額也非常少)
2、基礎養老金: 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3、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根據以上公式,就可以算出自己現在的養老帳戶上大概有多少錢了。
⑻ 勞動仲裁申請人年齡受到限制嗎
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即不得超過女50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和構成勞動關系的年齡(即16周歲以上),否則均不予受理;前款所列為一般情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定(16周歲),但對於勞動關系構成年齡的上限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
⑼ 勞動仲裁申請人有年齡限制嗎
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即不得超過女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和構成勞動關系的年齡(即16周歲以上),否則均不予受理;前款所列為一般情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定(16周歲),但對於勞動關系構成年齡的上限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