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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發布時間:2021-01-16 03:51:45

Ⅰ 勞動仲裁時,因申請時超過退休年齡被駁回仲裁請求

仲裁駁回後,可以抄向法襲院直接提起訴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超過用工年齡的並不屬於仲裁范圍,駁回仲裁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2、即便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依法成立僱傭關系,依然是受法律保護的;
3、在被駁回仲裁後,可以直接向提起訴訟,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Ⅱ 勞動仲裁申請人年齡受到限制嗎

申請勞動仲裁確實有年齡限制,即不得超過女50歲、男6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和構成勞動關系的年齡(即16周歲以上),否則均不予受理;前款所列為一般情況,但也有法定的另類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才是構成勞務關系的必要條件。另外,法律對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有明確規定(16周歲),但對於勞動關系構成年齡的上限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務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

Ⅲ 勞動仲裁不受理達到退休年齡的案件嗎

達到退休抄年齡的案件不屬於襲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的。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雙方之間就不屬於勞動關系了,自然就不屬於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有爭議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Ⅳ 過退休年齡申請勞動仲裁的勝訴幾率大嗎

過退休年齡看是什麼來原因,申請勞源動仲裁。
你1958年出生,2012年8月到酒店工作時,年齡已經54歲了,女職工現在退休年齡還是50歲,剛到酒店你就已經過了退休年齡4歲了,按養老保險的規定,過了退休年齡的人員,單位無法給你繳納社會的。你想要退休金,應該在50歲前的工作單位繳納或,以個人名義參保,酒店方如果不欠你工資,就不違反勞動法,因為酒店沒有義務也沒有法律依據給退休人員交社保。勞動仲裁不受理是正確的。

Ⅳ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詳細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陳某(女)咨詢,其在某公司工作了將近十年,今年52 歲,因身體原 因近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因公司在其工作期間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要求 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並支付補償金,未得到公司的應允,陳某詢問能否到勞動 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 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和用人單 位之間就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般的民事僱傭關系。對於不是基於勞動關系產 生的爭議,勞動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如此說來,陳某將無法就要求公司補繳社 會保險的事項申請勞動仲裁,並且筆者了解下來,常州市部分區勞動仲裁委也的 確不受理此類案件。 但筆者在《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 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社(2000)23 號]中發現另一種傾向性意見,該通知 第4 條第1 款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受理和 處理問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用 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 勞動關系,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4 條第2 款規定:「用 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發生爭議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准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 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顯然陳某的情況屬於第2 款,勞動仲 裁委應當受理陳某的仲裁申請。另外,筆者向市社保中心了解,只要是55 周歲 以前,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也就是說,技術上也是完全可行的。 因此,勞動仲裁委應當受理此類案件。

Ⅵ 超過退休年齡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 ,去勞動仲裁會受理嗎

首先要知道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是多長,簽沒簽勞動合同?如果你是60歲以後才到該公司版上班,並且權超過了退休年齡,那麼根據勞動法,勞動仲裁會根據你的情況,仲裁你是否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只能負責要拖欠的工資。如果你的證據不足,或者牽涉勞動補償和養老保險這些東西,勞動仲裁是不會受理的。就算找勞動監察大隊也只能幫你要拖欠工資,勞動法規定以外的要求勞動部門沒法滿足你。
謝邀!

Ⅶ 53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怎麼辦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發生爭議向人民專法院屬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是否還可以通過勞動法維權

確實,按照現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旦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再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疇
在勞動部門判定的多個案例里,有好幾個案例都是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因為超期維權得不到支持的
案例1:河北省A某系某國有企業改制買斷的下崗職工,男性。在57歲時被當地交管部門聘用為協管員,在職一直到退休年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A某發現交管局並沒有依法為其繳納社保,於是投訴交管部門。但在投訴過程中,A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結果最終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交管局違反勞動合同法,但因為A某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以無法支持A某要求補繳3年社保的請求,最終通過協商的方式由交管局一次性補償A某數千元。
案例2:江蘇省B某系某地方征地農民,從未參加過社保,後征地後被某街道兜底就業成了保潔員,工作了7年多,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社保。到2010年,B某滿50周歲,當街道下屬勞務公司想繼續為其繳納社保,卻被社保機構告知其年齡超過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已經不能繼續為其參保。最後B不得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雖然繼續在該單位做事,但只能以個人靈活就業者身份自行繳納社保。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管轄范圍並非沒有年齡限制,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裡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勞動年齡段,在我國,勞動年齡段指的是男性16-60周歲,女性16-50或者16-55周歲范圍,超出范圍內的就很難主張權益。

就目前來看,維權的辦法也不是沒有
即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條款,總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了社會保險為仲裁的條款之一,而仲裁時效為一年,以勞動者知曉權益被侵害開始計算。所以目前此人如果要維權,就必須盡快進入勞動仲裁流程。勞動仲裁是不以年齡為限制的,即使勞動關系已經因為時間關系不存在,但只要仍處於仲裁有效期內,對於之前發生的勞動糾紛都可以提出仲裁。
所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社保問題是目前比較可行的做法。但如果一旦超過期限,再想維權就會很困難。

目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保險法要到2011年7月1日以後才能執行,其中有部分條款,以及配套的懲罰措施目前尚不完善,所以對於社保這一塊還是有些麻煩。由於社會保險法不具備追溯力,所以之前發生的問題不適用於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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