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那得看犯罪的時限,是否是退休前犯的罪,退休前犯事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後犯罪不涉及退休待遇。
犯罪坐牢本身就是改造,期間沒待遇是可以的。出來後改過自新,枯枝發新芽,重新做人,應該發放養老待遇!也是人性為本!
社保很不公平,既然是個人交的人在社保就得給人家,不然不如把人個社保金投過保險公司去,領保險。好多人在事業也好,行政也好交了社保金了,沒退休或剛退休人不在了,沒有領過社保一分錢,或剛領領幾個月,社保應該把他上繳的社保金扣去已領那點點錢以外,餘下的全部退給其本人或遺屬,這樣才公平。
❷ 事業單位退休後受到刑罰,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事業單位退休後受到刑罰,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我感覺這種問題還是需要具體和你具體分析的,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是不一樣的,而且呢出現這種情況的話,可能還需要考慮到一些特殊的問題,就比如在這裡面涉及到了一些具體的情況,有的人可能在事業單位退休以後呢,做了一些犯法的事情,這種事情呢,有可能會影響到他的一個嗯養老金。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喜歡的朋友可以在相關平台及點的關注,我將會和大家積極互動,積極討論。
❸ 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犯罪服刑,刑滿釋放後是否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養老金
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犯罪服刑刑滿釋放後待遇各地有規定的,按各地該規定執行;各地沒有規定的,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但一些省市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費標准有規定,如常德市規定按「按原基本退休費50%發給生活費」,各地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3)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工資待遇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將企業違法行為的信息依法計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企業給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企業賠償。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被保險人或者其他人員採用多領、冒領等手段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騙取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養老保險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是為退休人員提供最基本養老保障的,養老金已通過上調來加大養老保障功能。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企業退休養老金
❹ 事業單位退休後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在一千那可都是」鐵飯碗「,只要不違法犯罪,不犯什麼原則性的錯誤,一般都能安然退休,享受退休金。但是如果是公務人員或者是事業單位人員違法並且被判刑了,他們的養老金還有沒有呢?如果有的話應該怎樣計算呢?
從上面的相關規定來看,退休之後被判刑,刑滿釋放之後,是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只是服刑期間養老金不能發放,也不會調整標准,釋放之後,可以領取養老金,但是有可能會面臨降低標準的處分。
❺ 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被判刑,現已刑滿釋放。問該人員能否享受退休待遇。
說幾句,可能不復合你制的意:
一般受到法律判刑的人員,原單位尤其是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都予以除名或開除,道理是,你已經違法了,判刑了,肯定也同時嚴重違反了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所以予以處理。
你只有找原單位好言相求,看看能否通融。
只有好言相求,沒有其他辦法,單位這樣做是有政策依據的。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❻ 中紀委關於公務員刑滿釋放後養老保險待遇。刑滿後己經退休,怎麼入養老保險
不能再入養老保險了,也不能領取退休金了。
根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
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2職務*3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
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
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
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6)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工資待遇擴展閱讀
《監獄法》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十)對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十一)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服刑、勞教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享受或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十二)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
❼ 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犯罪服刑,刑滿釋放後是否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養老金
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7)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工資待遇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
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