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
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可否認定為工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3. 法律規定退休年齡
關於退休年齡,我國實行男女退休年齡不同的政策:男職工60歲,女職員55歲,女工人50歲。這一規定從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國初期,我國男性工人職員退休年齡為60歲,女性工人和職員退休年齡都是50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2月23日政務院第73次政務會議通過)]。1956年起,「女職員」與「女工人」的退休年齡開始有差別。1955年底,國家機關女性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提高到55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體「女職員」的退休年齡從50歲提高到55歲[《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齡還是50歲。從此,我國男女退休年齡一直為男60歲,女55/50歲,至今沒有改變。1993年10月1日起實行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3年8月14日 國務院令125號)在退休年齡上依然維持1955年機關工作人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規定
國務院國發〔1978〕104 文件規定(至今仍使用該文件):凡是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幹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國家計劃內長期臨時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連續工齡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4、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5、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修養的職工和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符合上述第(3)項規定年齡的職工,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
6、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區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此條的執行,不需要管年齡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條件即可),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一是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
二是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九年的(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
三是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的實際年限。但是,在連續計算工作年限時,凡在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另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4. 幹部退休出生年齡爭議案判決案例
現在不存在退休年齡上有爭議了,現在退休年齡均以身份證上出生年齡為准,每版人身份證上年齡是經戶籍部門核准權的各人唯一正確年齡,所以現在辦退休手續前先要核實辦理人員身份證無誤後再辦退休手續,而擋案年齡茌入職填寫時可以任意填大或改小本人年齡的,所以不能廠再作為退休年齡的依據了。
5. 哪部法律規定中國人退休年齡為60歲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規定中國人退休年齡為60歲。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6. 60歲退休是哪部法律規定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不存在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535號令)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7. 中國法定退休年齡由什麼法律,法規或文件規定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1、幹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並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8. 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文件精神,「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餓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9. 以身份證為准確定退休年齡的案例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規定:關於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一檔案中歷史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還是以職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規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與一九九零年人事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時,應按勞辦發〈1993〉8號的規定執行,即: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證的,要抄報職工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