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什麼意思
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也就是說男性已超過55周歲,女性已超過45周歲。
Ⅱ 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只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山東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Ⅲ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不能被裁員。
人社部起草的《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徵求意見稿)》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等職工,擬納入禁止裁員范圍。
企業符合一定的裁員條件,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人員,適用該規定。裁員條件包括: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出現法定可以裁員情形,可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採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採取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
企業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四類人員:一是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是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是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是烈士遺屬、本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Ⅳ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怎麼理解
你好,這就是說在一家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還有不到5年就面臨退休的情況。
根據《勞動版合同法》第四權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這種情形並非是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也就是說只要你不犯錯,單位不能無過失解除或裁員。
Ⅳ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盡量不解除勞動合同。" 國家法律條文中明確有這一條嗎?"
這種情形並非是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即不能無過失解除或裁員。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另外,這類人員在合同到期時,涉及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問題。
Ⅵ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1、是的,必須要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即使企業按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即使企業願意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企業也不得依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6)山東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
2015年10月14日,人社部部長尹蔚民介紹了「十二五」以來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成就,稱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
經中央批准後,人社部將向社會公開延遲退休改革方案,通過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Ⅶ 我的情況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即使企業按照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對於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即使企業願意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企業也不得依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不得以本法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能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因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經營方式調整等,解除與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5條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勞動者退休。
Ⅷ 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生活費。
在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用人單位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但可以依據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可以依據第四十四條規定終止合同。
單位無法經營了,要麼破產,要麼 是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五)項和第四十六條(六)項、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1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之後,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中斷就業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發放失業保險金,最多24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完之後,依然沒有再就業的,退休之前,符合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領條件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補助。
《勞動合同法》
第四 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