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職工,不幸去世之後,養老金怎麼辦
退休職工死亡之後,當月養老金正常發放,次月起停止發放。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大多數地區規定,在職職工醫保返還與社保繳費基準掛鉤,通常不超過2%;退休職工醫保返還與個人基本養老金或者當地社平工資掛鉤,通常介於4%~6%。
目前,個人醫保卡賬戶余額可以在參保地看病、買葯,少數地區可以取現或者用於購買商業保險。
職工去世之後,家屬是可以繼承醫保卡賬戶余額的。當前,領取的前提是賬戶余額不為0。查看的方法很多,通過APP、或者到葯房,都可以。
3、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
根據規定,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家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1)喪葬補助金。主要用於補助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具體金額、因地而異。比如,大連是當地上一年度3個月社平工資、南京市一次性補助6000元。
(2)一次性撫恤金。現有政策中,公務員最多發放40個月基本養老金、事退職工最多發放20個月基本養老金;企退職工,各個地區不一,比如山東是10個月基本養老金、重慶市15個月基本養老金。
綜上所述,退休職工去世之後,當月養老金正常發放、次月起停止發放。同時,還能領取其他三筆權益,如個人養老金賬戶余額、醫保卡余額、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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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退休老人去世後退休金怎麼算
基本養老金發放到死亡當月止。
退休老人死亡,享有的民事權利終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回)發放到當月答止,之後不再享有退休金。
對於退休老人生前領取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和農村居民養老金,屬於重復享受,應當由遺屬選擇保留其中一份,把重復享受的另一份退還。
退休老人死亡之後,近親屬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申領喪葬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民法總則》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6)5號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Ⅲ 請問在老人當月中途去世有本月的養老金嗎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支出。除此之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還承擔參保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以及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病殘津貼的支付責任。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自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為了其退休後能夠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個人退休前和退休後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的
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由遺屬繼續,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統籌基金,作為社會互濟資金,遺屬不能主張繼承權。但是,為了體現參保人員對統籌基金的貢獻,
本法規定,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作為參保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用和遺屬撫恤費用。這樣規定,體現了基本養老基金對參保人員的關懷,有助於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從一些地方的規定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也有的按照職工死亡時當月本企業人均繳費工
Ⅳ 單位退休人員在月初1號死亡當月工資給嗎
當月基本養老金照發,另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Ⅳ 1月1號去世,能領當月的退休工資嗎
一月一號去世,按照國家規還可以繼續領三個月工資的。
Ⅵ 退休保障金當月去世當月直接終止么
不會當月終止,那通常會多發一個月的退休金。
除此之外,應該還能額外再領六個月的退休金,算是一個補助,不過這個要你自己去勞動局辦申請。
Ⅶ 如果退休後死亡還可以領取養老金嗎
如果退休後死亡還可以領取養老金。退休後去世,會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這些錢都是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7)退休當月去世退休金擴展閱讀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