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休老幹部死後發四十個月的工資文件什麼時候實行有人知道嗎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民發【2011】192號文件,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一、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按國家文件(好像是08年發)有關遺屬補助文件里提到過去世後補助問題,如是正式(有編制的)員工,去世後能領三部分錢。
1、補發他去世時18個月的基本退休金(註:基本退休金是每個月發到手的退休金中的一部分),這個基本退休金在當地勞動局就能查到。
2、報銷喪葬費,具體根據當地情況定。
3、如給家屬申報遺屬,每個月遺屬有最低生活費(標準是當地最低生活標准)。
(1)離退休人員40個月工資擴展閱讀: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㈡ 河南省對離休幹部去世發放撫恤金是只按養老金基數發放四十個月的嗎
依據:民 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 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㈢ 離休幹部撫恤金40個月 是什麼時間執行的 有文件嗎
休幹部撫恤金40個月是2011年8月1日起執行,文件是《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回休人員死亡一答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相關通知如下:
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 職工發給的費用。
(3)離退休人員40個月工資擴展閱讀:
撫恤金是國家在死者死亡後,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撫恤金的基本特徵為,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撫恤金不是殘疾軍人的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一般不作為遺產。
㈣ 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去逝埋葬費說40個月本人工資嗎
僅供參考:
一次性撫恤金: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一次性撫恤金為80個月基本退休費,有的地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和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喪葬費:
可能各地規定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是一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退休費,但最高也有一次性補助10個月基本退休費(有遺體火化證才能領取),包干使用,即多不退少不補。
㈤ 政府離退休人員死後還發40個月的工資,請問他的合理性
這是一次性撫恤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恤,累死與工亡補償。
㈥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如何發放撫恤金是按20個月還是40個月啊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11年8月1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㈦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補助的四十個月工資由誰繼承
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定,考慮與死者共同生活緊密度,按照顧婦女兒童原則分配。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以及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費,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撫恤金。
對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死者有遺囑,且遺囑合法的,原則上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或者遺囑不合法的,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㈧ 離休人員病逝撫恤金的標準是20個月還是40個月
20個月。
依據: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
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施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提高了一次性撫恤金標准;2006年7月1日,國家機關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調整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 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 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離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
本《通知》下發後,《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㈨ 父親是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年初去世,單位應該給的一次性補償到底是20個月的還是40個月的,知道的麻煩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版放有關問題的權通知(民發〔2011〕192號)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根據這個文件精神,應該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