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單位退休工人工齡30年,退休後工資發放的比例是多少
現在不按照您理解的比例發放了
您的那個比例發放是計劃經濟沒有社保時候且的發放形式現在的是下面這樣的
計發辦法改革後養老金如何計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計發辦法改革,是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來設計的。
關於「新人」 標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實施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 計算方式: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關於「中人」 標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實施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屬於「中人」。 計算方式: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在過渡期實行特殊的過渡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保證他們的待遇水平能有所提高。
關於「老人」 標准:2006年1月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 計算方式: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② 退休工齡30年和31年工資數差多少
退休時計算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按月計算的。
你不過相差了2個月,即0.16666年。退休工專資差多少要看你的繳費工屬資平均指數以及你地的職工平均工資。
估計不會超過10元錢。
要重新確定上班時間很難。就算了吧!不要到政府部門去受氣了,圖個好心情吧!
③ 三十年工齡退休後能拿多少錢
無法計算,養老金計算需要許多個人社保數據,僅有一個30年工齡的數據是不夠的,內還得需要:繳費年容限、繳費平均指數、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社平工資數額等,這些數據都要套進退休金計算公式進行計算,沒有這些數據是算不出退休金的。
④ 事業單位退休職工30年以上工齡基本工資是多少
無法計算當事人退休可拿多少基本養老金。
勞動者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涉及繳內費容年限、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休年齡、退休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諸多因素,僅僅知道工齡,很多具體數據不確定,是無法計算當事人退休可以領取多少基本養老金的。
《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⑤ 30年工齡,退休後按多少比例拿工資能開多少錢
目前政策來,退休以後的源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老金組成(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參加工作的,還有過渡性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一一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因為,目前不知道退休時當地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和你的平均繳費指數,以及養老金個人帳戶上的儲存額,所以無法准確計算退休時能拿多少養老金。
⑥ 退休時二十八年工齡與退休時三十年工齡以後工資差距有多大
一、養老保險退休金計算公式
1.
退休金=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x繳費年限的百分比專+個人繳費總金額的一百屬二十分之一。計算公式里有三個變數今天是不知道的,一個是退休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一個是繳費年限,一個是退休時個人繳費總金額。所以,今天誰也測算不出來未來退休能夠領取多少退休金。
2.
什麼是繳費年限百分比?如果繳費累計年限是20年,就是20%,如果是15年,就是15%。
3.
必須累計滿15年的繳費,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
⑦ 在事業單位工作不滿三十年退休工資怎樣算
在事業單位工作不滿三十年,勞動者符合退休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依法享有養老保險金,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