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處理如下:
1:養老險中個人帳戶的資金退全款,其它不退; 醫療險打入回存摺的款項答截止到死亡當月;
2:職工死亡的時候可以從社保基金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
3:如果是社保:退休領養老金之前身故,不存在退保費之說,只是退個人賬戶里的余額及喪葬費,家屬撫恤金等(按所交社保的時間長短及工齡來計算),都不會很多.因為社保是保生不保死的.
4:如果是商業養老保險:一般都帶有人身保障的,如果不幸身故按保額賠付或退保費加利息.(具體情況視所購險種而定),商保重在確保家庭責任的完成,與社保互為補充.
② 還沒有退休就去世了,養老金會不會沒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復和國社會保險製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③ 沒有到退休年齡就去世養老金怎麼領
未到來退休年齡不幸去自世,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經辦人的身份證、死者身份證、火化證、死亡證明,經辦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辦理手續,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撫恤費、返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取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繼承,辦理死亡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④ 還沒退休死亡的,養老金能退嗎,
我國現行職來工養老保自險施行的是一種「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而相應的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則是:單位繳費記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顧名思義,就是為了體現養老保險的共濟性,必須充公;而個人賬戶依據現有法規,仍是歸屬個人、可以繼承。《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而人社部《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也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這也就是說,按現行法規,參保職工無論是退休前、還是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都並不存在還沒有領完就充公的問題。若是退休前死亡,個人賬戶資金當然全部可繼承,而若是退休後死亡,余額同樣可依法繼承。而按現行養老金計發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如退休年齡為60歲,「計發月數」為139個月。這意味著,一個職工若60歲退休,個人賬戶資金被領完時間是71歲零7個月,在此前死亡,將會有可繼承的個人賬戶余額。
⑤ 退休職工死亡未及時銷戶是否繼續發放退休金
退休職工死亡未及時銷戶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5)未退休去世是否有退休金擴展閱讀:
退休金的領取、繼承注意事項:
1、個人賬戶余額領取
退休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金會發放到死亡當月止。近親屬要在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社區申報死亡,辦理領取待遇資格認證。
2、近親屬能繼承養老金金額
如果人還沒領就不幸去世,那近親屬繼承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那部分再加上利息。
3、除養老金之外,近親屬還可以領取兩筆錢!
根據法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是為減輕家屬負擔再職工死亡後給予的一次性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
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直系家屬的基本生活費和撫慰金。
⑥ 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交的養老金退還嗎
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養老金是不會退還的,但是其養老金的個人部分是可以被繼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6)未退休去世是否有退休金擴展閱讀:
《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退休、退職職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辦法支付。
第三十二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在職死亡或退休、退職後死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作為職工個人遺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⑦ 企業職工未到退休年齡死亡,養老保險金怎麼領取
未到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養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可由法定繼承人繼回承。經辦人的身答份證、死者身份證、火化證、死亡證明,經辦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辦理手續,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撫恤費、返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取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繼承,辦理死亡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⑧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嗎
參加社會保險人員未到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有喪葬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參考鏈接: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⑨ 沒到退休年齡退休的人死亡後有沒有喪葬費
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