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在南京市范圍內的征地算15年社保和在單位工作的15年社保是否計算在一起
政府征地換地社保和單位繳納社保是不可以合並的。現在不能合並因為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社保,合並不了。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社保可以轉換合並土地換的社保。
社會保險轉移流程: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2. 征地給我買了15年社保.我自己又買了8萬元退休能拿多少錢
征地給我買了15年社保.我自己又買了8萬元退休能拿多少錢?
給你公式自己看看回,你能答把公式中文字表達的數據,套上數字數據你就算出來了。
基礎養老金=(社平工資x社保繳費平均指數+社平工資)*2x社保繳費年限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余額*139(男)195(女)
兩道公式得出的數相加就是你的基本養老金。
公式中社平工資就是你退休當年當地社平工資。
3. 征地社保交多少年我想問一下,我41歲了征地了征地方給我買多少年
征地社保如果你是男性一般給你繳納到你退休年齡60歲你現在41歲要繳納19年到你60歲退休
4. 征地補償15年社保,30歲享受多少年
征地補償十五年社保,是計算十五年的參保年限。是同繳費。到退休年齡計算在工齡裡面。
5. 單位50歲退休證,農業戶口如今征地補償15年社保,能不能要
當然能要,農村征地補償15年社保,肯定要比種田好,就是能拿退休工資了。
6. 土地徵用後從多大開始買社保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將被征地農民按照年齡分成了三類:
(1)被征地養老人員。不同的地方規定的年齡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滿55歲,女滿45歲,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例如杭州市;
(2)被征地勞動力。指年滿16歲以上至養老年齡的被征地農民;
(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
7. 什麼情況征地才補償15年社保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調整規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被征地農民不再通過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長遠生計按以下辦法保障:
從16周歲開始,截止到征地安置補償協議簽訂之日時實際年齡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繳費年限,不足2周歲的繳費年限按實際年齡計算到月,一次性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生活補貼標准按被征地農民達到享受生活補貼條件時領取的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當年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指數0.6的參保人員計發的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間的差額確定,隨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隨居保基礎養老金調增而等額抵減。
生活補貼由當地政府指定的部門按月足額發放。打個比方:你享受的居保待遇是100元,如按原政策參加企保享受的企保基本養老金是1000元,那這1000元與100元之間的差額900元就是你應享受的生活補貼。
如果企保待遇調整了20元,居保待遇未動,則你享受的生活補貼則應增加20元;如果企保待遇未動,而居保待遇調增了20元,則你享受的生活補貼則應抵減20元。
8. 征地15年社保為什麼查不到
建議您拿著身份證到當地社保中心進行查詢,每個地方規定不一樣。有些地方規定征地保險是到退休年齡時候才一次給予補征地保險的。
9. 征地補償15年社保,我到60歲𠂆里才交10年,我要退休咋辦
你去社保局了解,應該可以補交齊全。
10. 征地滿15年 勞動法有明文規定可以不交社會保險嗎
征地滿15年,勞動法沒有明文規定可以不交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10)征地補償15年社保多少歲退休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