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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

發布時間:2021-01-03 23:45:37

Ⅰ 浙江省最高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的,應不於受理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該答復明確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是可以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Ⅱ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認定工傷後的待遇與未到退休年齡的有啥區別

提問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嚴格意義上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專法》和《社會保屬險法》的保障范圍,如果發生工傷方面的糾紛,要到當地法院的民事廳進行裁決;如果是未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而且是在發生工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工傷索賠,那麼如果該農民工有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險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社會保險,那麼該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提出工傷鑒定訴求,然後在勞動爭議仲裁科申請勞動關系的確認,待勞動關系確認書取得後,向工傷保險科申請進行工傷鑒定,根據鑒定出的等級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那麼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地人民法院民事廳提出訴訟。僅供參考。

Ⅲ 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能認定為工傷嗎

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認定為工傷。

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與用回人單位簽訂勞動合答同,形成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國務院曾在《暫行辦法》中所作「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應該退休」的規定,針對的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和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而對於兼具農民和工人身份的農民工的退休年齡並未明確界定。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的答復》中,「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Ⅳ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定

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同樣受到勞動法保護。
如果沒有上工傷保險,
工傷賠償應該由版老闆賠付。
工作期間權因為工作原因受傷,
一般就認定為工傷。
沒有買工傷保險也就不用走保險,
保存好住院病歷繳費記錄等證明,
向老闆要求賠償。

Ⅳ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

Ⅵ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用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系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回達到法定退休年答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以按勞動關系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Ⅶ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先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這期間如果第一次醫療期滿就去做個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後再到勞動仲裁申請:

1、賠償工傷待遇(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伙食費、誤工費、車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2、繳納在職期間各類社會保險費(補繳不成就補償現金);

3、未鑒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年內);

4、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5、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這條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完了後你所在的公司應該給你錢了,如果還不給,帶上那些東西及相關證據直接去法院好了,當然,如果你們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你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之類的,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訴。

(7)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擴展閱讀:

工傷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Ⅷ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工傷應如何認定

一般不能認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除外。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Ⅸ 關於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解除

員工達成退休年齡的情況,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Ⅹ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怎麼參加社保

超過法定年齡的人員,只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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