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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退休金上調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03 05:40:16

Ⅰ 浙人社發2017 年184號文件 關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確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Ⅱ 查詢浙人社2020年退休人員調薪方案

還未見報。耐心等待。

Ⅲ 浙人社發2018年186號關於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問題

養老保險查詢:
社保中心查詢: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版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權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上網查詢: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電話咨詢: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個人帳戶對帳單:每年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對帳單發到每一個參保人員手中,通過個人賬戶對賬單查看繳費和帳戶記錄情況。

Ⅳ 嘉興市退休補償金到賬了嗎

嘉興市2016年退休職工增加基本養老金在9月底前補發到位。

根據浙江省人社廳、財政廳《浙江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規定,浙江省2016年退休職工增加基本養老金,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在9月底前補發到位。具體增基本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年月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每年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
2、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浙江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6〕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6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足20元的,補足到20元。
2.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7%、1%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同類人員2015年度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具體標准由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高齡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5年的,按2015年水平確定。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兩航起義」退休人員,按照浙勞社險〔2001〕16號、浙財行字〔2001〕23號、浙人薪〔2001〕15號文件規定,參照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標准予以調整。
(六)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6年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6年9月11日

Ⅳ 我是浙人社發2011221文件中符合文件中規定中的退休人員,當初繳了養老保險費77385、70元

去社保部門打出繳費清單,上面寫的很明確

Ⅵ 浙江省規范離休幹部養老金的文件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2009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09〕17號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各行業單位:

為妥善解決2009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發問題,實現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平穩過渡、合理銜接,根據省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和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規定,按照過渡期內基本養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現就2009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9年退休(退職)的人員,繼續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0%封頂。

二、為妥善解決2009年當年退休(退職)的人員與2008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2009年退休(退職)的人員可在新老辦法對比核定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另加過渡性調節金。各市(含所轄縣、市、區)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額度確定如下:杭州、寧波、嘉興、湖州4市及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省屬與行業單位為35元;溫州、紹興、金華、衢州、舟山、台州、麗水7市為40元。

三、根據2008年修訂後的《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退休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當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按當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計發的最低養老金待遇水平,低於當地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2007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補足。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離退休(退職)人員2008年度基本養老金支出總額除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2008年度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請你們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和浙勞社老〔2006〕142號文件的政策規定及本通知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2009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工作,確保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平穩合理銜接。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文件

浙人社發〔2009〕60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

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

省級各單位、各行業單位,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適當均衡用人單位繳費負擔,公平企業競爭環境,進一步完善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8〕7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09〕34號)和《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省本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比例

從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從20%調整為14%。

二、夯實繳費基數

各參保單位要規范參保繳費行為,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以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進行繳費申報。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在核定用人單位繳費額度時,要以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作為單位繳費基數的徵收依據。

參保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仍按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認真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重要調整。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徵收機構要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規范操作,確保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報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題詞:調整 企業 養老保險 繳費比例 通知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一分局。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發

Ⅶ 求浙人社發2011【222】號關於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待遇政策的通知解析

教齡確認要上哪兒蓋章才成?
當地當時任教學校,並要有證明人簽字

Ⅷ 浙人社發201684號: 這次企業退休人員工資調整本人只有增百

浙江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實施方案已經公布,請看以下附件:



Ⅸ 浙人社發2017 184號 浙江省關於201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浙人社發(2017)84號,是浙江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江省2017年調整基本養老金,已經在2017年7月底前到位。2018年因為2017年在職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提高,會繼續調整,但具體辦法出台要等到兩會之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 江 省 財 政 廳
《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7〕84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中央部屬在浙有關單位:
為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2017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86%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軍轉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勞動模範和省先進生產(工作)者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辦發〔2007〕88 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和按規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先進生產(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獲得省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個人。
(三)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勞社老〔2002〕15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三)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後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於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確定。
(四)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企業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於當地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也可按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暫由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17年7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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