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發生工傷怎麼辦
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是還在上班,應該單位給予治療和費用
『貳』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工傷,辭職後能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嗎
一般不可以!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
『叄』 已達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工傷
今天上午,一朋友咨詢:其歲父親受聘擔任環衛清掃工,昨天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於工傷?我回答工傷是以勞動關系為前提,如你父親已享受退休待遇肯定不算工傷,但仍可要求用工單位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年滿六十周歲,特殊工種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特殊工種四十五周歲。 因此,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屬於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建立的不屬勞動關系,故該死者家屬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工傷賠償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 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據此,可以認定死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系亦即僱傭關系。因為死者是在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與勞動強度及工作環境有關,用工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雙方協商不成,死者家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據死者家屬陳述,死者雖達退休年齡,因為是農民並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構成工傷則存在爭議。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似乎也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均強調已經享受退休待遇。 本人理解,這種情況應當存在勞動關系,構成工傷。針對這種情況,我查詢了一些案例,認定和不認定勞動關系及工傷的都有,以不認定居多。因此建議家屬到景德鎮市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及仲裁部門去聽取他們的意見,是否構成工傷,因由他們決定。
『肆』 達到退休年齡後,怎麼解決工傷問題
涉及老年勞動者,即離退休人員或超過60歲(男)、50歲(女)的農民工及其他社會人員(但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除外)應參照如下意見處理:
1,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的聘用關系如符合勞動關系的,應予認定。
2,不論老年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也不論老年勞動者在原單位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如勞動關系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其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3,對老年勞動者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徵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4)達退休年齡後的工傷擴展閱讀:
勞動者權益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而現行法律只對勞動者年齡的下限作出了規定,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沒有作規定。因此,不能因是離退休職工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就否定其勞動者身份。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第4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出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離退休人員或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及其他人員與現在用人單位之間只要存在勞動關系,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均不能排除在《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之外。
『伍』 超過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
先到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這期間如果第一次醫療期滿就去做個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工傷認定決定書下來後再到勞動仲裁申請:
1、賠償工傷待遇(受傷期間的醫療費用、伙食費、誤工費、車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2、繳納在職期間各類社會保險費(補繳不成就補償現金);
3、未鑒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年內);
4、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5、節假日加班及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這條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完了後你所在的公司應該給你錢了,如果還不給,帶上那些東西及相關證據直接去法院好了,當然,如果你們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你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之類的,那就直接去法院起訴。
(5)達退休年齡後的工傷擴展閱讀:
工傷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陸』 達到退休年齡後發生的工傷,辭職後能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嗎
一般不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待遇。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內蘇省實施〈工傷保容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
『柒』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為什麼要停發傷殘津貼,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應該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一般來說,職工繳費工資如果高於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工資所在省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
『捌』 工傷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企業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職工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後經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醫療期滿後,李某返崗上班,此時距離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僅有4個月。用人單位認為既然勞動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不存在就業問題,也就無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種觀點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誠爾信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對於本案的認定,筆者不能完全認同。假設李某返崗後立即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李某還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請求是否就可以得到支持?
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與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一中民終字第1333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
委託代理人張磊,北京市天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爾信公司)與上訴人李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97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誠爾信公司在一審法院起訴稱:2011年7月1日李某受傷後已經獲得了肇事司機的交通事故賠償150 000元,現又向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不符合損失與賠償金額相適應的法律精神。我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交通事故案件的材料,以便確認工傷待遇,但是李某一直沒有向我公司提交。李某是在工作崗位上受傷的,肇事司機給李某帶來傷害的同時,也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應當由肇事司機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決結果,請求法院判令我公司無需支付:1、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7275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 689元;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5206元;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 206元。
李某在一審法院答辯稱:我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做保潔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誠爾信公司未為我繳納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待遇向我賠償相關損失。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不同意誠爾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擔任保潔員,雙方簽訂期限為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期間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工資標准為每日75元。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
2011年7月1日李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由對方司機馮某負全部責任。2012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京海人社工傷認(1080T02172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2011年7月1日李某系發生工傷。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認定:李某於2011年7月1日發生工傷,具體傷情為「跖跗關節骨折(多發、左側),行內固定術後」,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准玖級。誠爾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就上述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就上述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申請再次鑒定。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李某處於就醫治療期間,誠爾信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資。2011年11月15日期間李某開始返崗工作,並工作至2012年1月20日,此後未再向誠爾信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亦未就勞動關系作出處理。2012年3月3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另查,李某以要求馮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台支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二次手術費等為由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台支公司、馮某支付李某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
再查,李某以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裁決:一、確認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3月3日期間李某與誠爾信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二、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停工留薪期期間工資7275元;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689元;四、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25 206元;五、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誠爾信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 206元。誠爾信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京海勞仲字[2013]第1886號仲裁裁決書、(2012)豐民初字第1401號民事判決書、京海人社工傷認(1080T02172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於2010年6月20日入職誠爾信公司,且直至2012年3月3日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均未就勞動關系作出處理,據此法院確認李某自2010年6月20日與誠爾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012年3月3日雙方勞動關系因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
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如果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則其可以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之外,亦可再行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本案中,李某系誠爾信公司職工,其在職期間於2011年7月1日在工作中被小客車撞傷,李某已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方支付的相關賠償,同時李某仍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其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理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相關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經勞動能力部門鑒定李某具體傷情為「跖跗關節骨折(多發、左側),行內固定術後」,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3]195號)的規定,李某可享受停工留薪期6個月。2011年11月15日李某結束治療返崗工作,故誠爾信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14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7275元。誠爾信公司雖對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就李某勞動能力鑒定情況提交相反證據,亦無證據顯示誠爾信公司已就李某勞動能力申請再次鑒定,故法院對北京市海淀區(2012年)勞鑒第00714號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的真實性予以採信,確認李某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准九級,同時李某工資標准低於2010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60%,故誠爾信公司應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 685元。
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如果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李某系因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誠爾信公司終止勞動關系,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故其要求誠爾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
一、確認李某與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李某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七千二百七十五元;三、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五元。四、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無需支付李某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二萬五千二百零六元;五、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無需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二萬五千二百零六元。
判決後,誠爾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決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理由是:李某未將工傷的相關資料提交給公司,公司對其工傷認定不予認可。
李某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決誠爾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自動退休,缺乏事實根據,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雙方勞動關系並未解除,誠爾信公司應向其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誠爾信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在職期間的工傷保險,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項目和標准支付相關費用,現其以李某未向其提交工傷資料為由上訴請求不予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誠爾信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就李某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李某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申請再次鑒定,故本院對其不認可李某工傷認定的上訴理由不予採信。
李某上訴請求判令誠爾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李某於2012年3月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誠爾信公司雖未與其辦理相關退休手續,但誠爾信公司與李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終止。李某的上訴請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情形,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五元,餘款與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北京誠爾信保潔有限公司、李某各負擔五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玖』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因工作原因受傷還能認定工傷嗎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未參保的,按人身損害辦理。
當事人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