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已過了退休年齡但還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女性高級職稱人員適不適合中組部2015新規定
新規定上有一條: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不適用該《通知》,不予追溯。 不再重新辦理,但要注意發揮他們的作用。但你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應該不屬於這類, 應該是可以按新政的。何況新規定上對已退休的人員都要「注意發揮他們的作用」。
㈡ 檔案與身份證年齡不符退休年齡如何界定
檔案與身份證年齡不符退休年齡應當以本人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版。
勞動權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各市勞動局:
4月17日,勞動部辦公廳將《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抄送我局,我們認為,該函有關規定與
1990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合發《關於辦理幹部退
(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有關規定不完全一致,即去函咨詢,6月25日勞動部辦公廳向我局發來了《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3]67號文)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現將該復函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文)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㈢ 如何辦理幹部退休,退職及延長退休年齡
退休條件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特別說明:一是凡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除按規定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得隨意更改,如幹部檔案和戶口檔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記載的日期為依據。2006年,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發文不再辦理更改出生日期。(組通字〔2006〕41號)
三、2006年工改後離退休費的計算辦法
根據國人部發〔2006〕60號、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2006年7月1曰後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後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提高退休費比例
持獨生子女榮譽證的父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四、歷次提高退休費情況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下發,這是近三十年來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唯一依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多次調整提高離退休、退職費待遇,具體情況如下:
■1978年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上述(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㈣ 正處級多大年齡退休
8.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縣(處)級女幹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2]22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縣(處)級女幹部,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的,其退(離)休年齡可到六十周歲。
現行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
1.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正常退休年齡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
2.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中發〔1982〕13號)規定:省部級正職一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一般不超過60周歲。
3.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規定: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兩個「說明」的通知》(勞人科(1983)153號)指出:少數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年限的四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但必須首先考慮工作需要和身體條件。「工作需要」主要應考慮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必要性,「身體條件」須符合在延長期間所承擔的工作的要求。
4.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國發[1983]142號)規定:在一九九○年前,對在教育、衛生等事業單位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工程師、農藝師、助理研究員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含中等師范學校)和高中畢業學歷或經嚴格考核取得同等學歷的、教學經驗豐富的中、小學教師中,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業務能力,本人又願意繼續工作的,經所在單位報請縣一級以上主管機關嚴格審查批准,可將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一至五年,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女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周歲,男同志最長不得超過六十五周歲。
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兩個「說明」的通知》(勞人科(1983)153號)指出:本《通知》只適用於以下范圍:在教學、醫療、科研和工農業生產單位直接從事教學、醫療、科研、技術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含建築師)、農藝師以及中、小學教師。
5. 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勞人老〔1987〕2號)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年滿五十五周歲的處(縣)級女幹部,原則上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一時尚無適當接替人選,且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根據本人自願,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報任免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適當推遲。
6.中央組織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文件)規定: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經選舉任職,在任屆未滿時達到退休年齡的幹部,一般可待任屆期滿後,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只限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委員,政協正副主席、常委。)
7.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規定:女性高級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可到六十周歲退(離)休。對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女性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延長退(離)休年齡的,按國發〖1983〗141號和勞人科〔1983〕153號文件規定執行。
8.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縣(處)級女幹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2]22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縣(處)級女幹部,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願的,其退(離)休年齡可到六十周歲。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工作的相應職級的女幹部,可參照本通知精神辦理;專業技術幹部按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執行。
9.《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 第125號,已失效)第七十八條規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二)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二)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㈤ 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職工退休年齡認定:
一般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以其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在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
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文件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㈥ 退休年齡的確定是以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准還是按檔案上的為准
一般是依原檔案的為主的,不過現在職工的退休情況是這樣的,退休以後是交到回社保給你發答放養老金的,你想你退休前你是給社保繳納養老金的,那麼你退休以後不但不交,人家還要給你發錢,所以社保把關是非常嚴格的,就看你們的單位再給社保移交你的基本信息的時候是啥年齡,是依照那個為主的,也有這樣的,由於上述原因,有時候是哪個退休遲算哪個,如果你身份證的年齡退休遲就別張揚了,別讓人家給你找遲的辦理了。
㈦ .人社部關於職工退休年齡戶籍與檔案不符處理文件被中央三部委叫停現實人社部門還在實用
幹部人事檔案出生時間認定主要依據: 一、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一990〕二四號)規定:「凡幹部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二、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乾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二00陸〕四一號)規定:「對個別幹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幹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幹部人事檔案認定「出生時間」時堅持「最早最先」的原則,一般來說就是按檔案中形成時間最早的一份材料上填寫的出生時間認定,比如《入團志願書》、《中學學籍材料》等。很多人的檔案里就《入團志願書》一份材料上填的出生時間比較早,那也是按這個時間認定。 下面說說特殊情況,有的人因上學、入團、入黨、入伍、招工等需要而改大年齡,就只能按改大認定了。入伍和招工一般都有年齡要求,很多人初中一畢業不上高中了,家長就想著讓孩子去當兵鍛煉鍛煉吧,可年齡不夠,於是把出生時間填大幾歲順利入伍,那就只能按這個改過的出生時間認定。 按檔案認定出來的「出生時間」就會出現和身份證號碼上的出生時間不一致的情況,退休時間也是按認定出來的「出生時間」計算。 因此退休年齡以單位根據檔案認定的出生時間計算
㈧ 公務員領導幹部退休年齡
按照國務院1978年有關文件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幹部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工齡滿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據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齡滿20年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正省部級領導可以延長到65歲。
工人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
㈨ 退休年齡與身份證年齡不符合怎麼辦
辦理退休以檔案記載的年齡為准。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關於制止和糾正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 〔1999〕8號) 規定: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9)組通字工人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㈩ 處級女幹部退休年齡包括副高級職稱女技術人員嗎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5年2月16日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通知》組通字〔2015〕14號,這是至今為止唯一的有關女幹部延遲退休的正式文件,文件主要內容為:
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正、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幹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於正、副處級的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周歲退休。
二、上述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申請,可以在年滿五十五周歲時自願退休。
三、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需要延長退休年齡的,仍按照《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人事部關於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不適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該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
中組部、人社部聯合發文延遲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是為充分發揮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盡管延遲退休時一種趨勢,但到目前為止,除針對女領導幹部和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之外,中央(國家)還沒有其它女性幹部延遲退休的正式文件。
由於該文件只是針對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延遲退休,其中的高級職稱包括副高、正高和教授級正高。除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之外,目前國有企業、科研單位、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等單位還沒有執行(組通字〔2015〕14號)文件,這些單位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延遲退休政策,這些單位的女幹部依然是55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