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遞減 20%的標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兩項工傷保險待遇,國家並沒有統一標准,而是由各統籌區自己制定,所以只是知道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是沒法計算的,你必須知道當地詳細的政策規定才行。
Ⅱ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的
第一,所謂復就業補助,制就是職工解除合同之後,給予再次找工作期間,暫時沒有工作給予的生活補助,隨著年齡臨近退休,那麼再就業的機會越來越少,直至不能再就業,到了退休年齡,就不涉及就業問題,所以也就不發給就業補助,因此,國家規定了逐年減少的政策,
第二,醫療補助和再就業補助,各個省市規定的數額是不一樣的,是按照傷殘等級發給的,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沒有關系,
Ⅲ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
這個規定是防止有的工傷職工(可以保留勞動關系,單位給予繳納各項社保費一直到退休內年齡的),到了接近退休年容齡時,提出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去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後用此款個人繳納社保,多賺一些錢。所以做了此規定,差1年到退休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兩金少給50%;差5年到退休年齡,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兩金少給10%,這樣,可以防止個別工傷人員鑽政策的空子。
Ⅳ 按照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怎麼理解
簡單的講,工傷職工是男工人,現年38歲零5個月,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為21年零七個個月,即259個月。
Ⅳ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遞減 20%的標
根據你的問題,應該是就業補助和醫療補助,是根據到退休年齡不足5年逐年遞減的,距離內退休年容齡越近,領取的越少,直至取消,這個和你受傷時間沒有關系,但是和你參加養老保險有關系,如果你沒有參加養老保險,就不能領取兩個補助。但是我們這里的工傷領取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助,和養老保險沒關系,不知道你看的是哪裡的文件。
Ⅵ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全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專待遇:
(一)屬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2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Ⅶ 工傷保險待遇距法定退休年齡1年,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什麼要減除百分比
這個是國家的規定,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和醫療補助,按照每少一年,減少20%發放,一直到退休年齡取消,因為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不涉及到就業,不再發放
Ⅷ 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全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
比如,本應60歲退休,58歲被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距退休至於兩年,按照此規定,工傷人內員就只能領取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40%;59歲被解除勞動合同,此時距退休至於一年,按照此規定,工傷人員就只能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20%。即每接近退休一年,減少20%。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當年,領取額為零元。
Ⅸ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本就是用人單位一次性全額支付的不是么?
Ⅹ 工傷傷殘十級,傷殘就業金。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含5年)的,應當享受全額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
十級工傷終止勞動合同享有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按所在省規定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的,勞動關系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按各地規定,因為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工傷職工,因傷殘影響就業的程度相應較小,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一般都是逐年遞減,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予支付。但遞減辦法各地規定不同,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
(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