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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滿60歲但沒有退休金

發布時間:2021-01-01 03:12:15

『壹』 沒養老保險60歲老人工傷怎樣賠償

已滿退休年齡的是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的,沒有認蔽握定工傷也就無法申請工傷賠版償,可以去法院權起訴人身損害賠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勞動合同,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8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帆譽規定態並段,而屬無效勞動合同。另,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應當辦理退休。60歲,因此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即只有「職工」才屬於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因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能成為職工,更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貳』 超過60歲沒有領退休金仍可認定工傷這一項,農村新農合每月領取80元算退休金嗎謝謝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養老金再勞動的話,已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工傷保險管的是勞動關系。
這個時候的賠償依據是侵權責任法。但侵權責任法中沒具體的規定,你可以找個此方面的律師幫你。

『叄』 超過60歲的人能申請工傷認定嗎

男的超過60周歲,女的超過55周歲的,勞動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肆』 60歲以上70歲以下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則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准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5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長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准為623900元。這個標准沒有地域之分。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准也每年會有變化。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52516元。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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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亦可以享受上述三項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上述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但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另外,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伍』 臨近60歲職工工傷後是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建議你一次性要求賠償。如果超過60歲退休年齡,勞動仲裁委不會受理。版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權成,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你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陸』 52歲發生工傷四級,公司未購買養老保險,只購買了工傷保險,60歲後能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嗎

1、用人單位應當補抄繳。人社部《襲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柒』 法定年齡以到退休因為保險不滿15年不能辦理能不能拿到工傷賠償金

如果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則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會終止,換言之,不存在勞動關系,也無法認定工傷,也無法拿到工傷賠償。

『捌』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就不受勞動法保護了嗎

60歲以上的勞動職工因工傷同樣受勞動法保護,不會因為年齡和工傷而受到限制,同時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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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玖』 59歲工傷後過一年達到退休年齡60歲,社保退休金會導致賠償少了但他們很強勢給了退休金,導致賠償問題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就得辦理退休手續,否則就會吃大虧,因為法律規定從辦理退休手續後回次月發答放退休金,逾期辦理不補發。 你如此不辦退休不是傻了嗎。
至於工傷賠償不是以你現在退休後的待遇賠償,不要聽信不懂亂誤導者胡咧咧,賠償仍然按你發生工傷時的標准,給與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這還必須因工傷經醫學司法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達不到傷殘等級沒有賠償。 自己想明白不要把帳算錯了,吃了大虧無法挽回,因為有法律規定。

『拾』 超過六十歲但沒有退休金的人工作當中發生意外,企業如何補償

當事人年滿60歲,即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由僱傭單位按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本人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但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保安未滿60歲之前就在在該單位工作至今且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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