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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有關職工退休年齡認定

發布時間:2020-12-29 22:33:43

❶ 沈陽靈活就業女性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國家規定的繳納養老保險是繳費要滿15周年。年齡要滿50周歲才能領取養老金的。

❷ 沈陽養老保險女個體從業人員退休年齡

從2001年開始補交的,退休年齡應是50歲。2004年1月1日以後參保的,退休年齡是55歲。

❸ 2018年沈陽養老保險退休年齡新規定退休年齡

2018年沈陽的退休年齡沒有做更改,一般情況下依然是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幹部身份55歲,女性工人50歲,具體如下:

1、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2、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沈陽有關職工退休年齡認定擴展閱讀: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❹ 沈陽市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退休的年齡

原創:《退休年齡延遲了嗎》,請在百忙中仔細閱讀。

一、退休領取社保養老金的2個條件:
1.參保人的實際繳費年限在10年以上(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或15年以上(1998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的);
2.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現行法定退休年齡:
1.女:單位參保的工人50歲;管理人員55歲。個人參保的一律55歲。
2.男:一律60歲。不分工人,管理人員,單位參保,個人參保。
3.其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歲,男工人55歲)。

三、關於延遲退休年齡:
社會保險是用新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支付老人的養老金,不足部分由國家財政補足。
目前,只是在理論層面研討延遲退休年齡的課題,進入決策層面還有待時日。

各地詳情咨詢勞動保障電話12333。

❺ 沈陽市女性工人退休年齡是多少

國家的退休政策是:國家幹部(公務員)身份的女性是55周歲,工人身份的女性是50周歲。
當然從事特殊行業的人員除外。

❻ 沈陽市高級職稱工人身份的女性退休年齡

按專業技術人員55周歲退,如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工人50周歲退。1999年3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重申,"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從上述規定看,職工的退休年齡問題是十分清楚的,正常情況下,應該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退休。你原是工人身份,後任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在幹部崗位工作,現仍是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到底應按工人身份,還是按幹部身份退休。對此,早在1994年5月26日,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退休退職問題給湖北省勞動廳的復函中就明確指出:勞動部1992年下發的《關於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8條規定,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需要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按其現工作崗位國家規定的年限和條件執行。其中,現工作崗位是指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職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幹部,現到工人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身份是工人,現到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幹部的退休、退職條件執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也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在事業單位,人事部國人部發[2004]63號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現將《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試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不斷完善有關待遇政策,促進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中國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精神,積極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現就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崗位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適應的分配激勵機制。確定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要與其崗位職責、工作績效緊密結合,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向關鍵崗位和特殊崗位傾斜。
2.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經費來源部分由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據所聘崗位的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職員等級、工人技術職務和技術等級,下同)確定;二是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活的部分及單位收入中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用於個人分配部分,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搞活分配;三是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按現行政策執行。
3.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由單位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確定。受聘人員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由單位記載,並按國家工資政策相應調整,作為職工調動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計發退休(退職)費的依據。
二、崗位變動人員的工資待遇
1.受聘人員崗位變動後,按新聘崗位確定其工資待遇。
2.有較高等級崗位受聘到較低等級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低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其中,對首次聘用時任原職務滿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人員,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由較低等級崗位受聘到較高等級崗位的人員,按新聘崗位的等級就近就高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3.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的人員,以及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原則上按新聘崗位的等級重新確定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可以保留原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
三、未聘人員及緩簽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試行人員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員的待遇,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未聘期間按適當比例逐步遞減,最低不低於未聘人員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經確診患有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緩簽合同人員,在治療期內執行國家規定的病假期間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員的待遇
1.聘用單位依據國辦發[2002]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向被解聘人員支付經濟補償時,以其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計算。
被解聘人員上年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當地月平均工資標准,按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聘用單位所在地同期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2.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錄(聘)用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後,被解聘人員解聘前的工齡與重新錄用後的工齡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3.受聘人員因被錄用或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
五、受聘人員的退休(退職)待遇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職)費以本人退休(退職)時國家規定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與活的部分兩項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發;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按當地的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六、把握政策,嚴格程序
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資待遇問題,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各事業單位在研究擬定受聘人員崗位的工資待遇分配辦法時,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逐步規范個人收入,認真清理政策外各項津補貼收入,實現職工個人收入的公開化、透明化。同時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各類人員之間的關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和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其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辦法,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批准。
各級人事部門要抓住在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機,積極指導事業單位進一步深化內部收入分配改革,並加強對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和管理,認真研究和妥善處理本地區、本部門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確保人員聘用制改革的平穩順利進行。

❼ 沈陽市退休年齡法規政策

應當以戶籍為准。

❽ 請問:沈陽市失業人員到了退年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我來回答失業人員到了退休年齡,請在當月20日前,帶失業證到檔案所在區勞動局,(如內果是和平區的容就到醫科大學南門對面的市民服務中心)提取檔案。以後的手續聽勞動局告訴就可以了。
電梯上三樓,門口要排號,在到失業窗口辦理,要有思想准備得跑好幾趟呢。

❾ 沈陽超過退休年齡也可以入保險此辦法是哪裡出台的政策

不為求賞,願意幫忙!

根據鄙人所了解,確實遼寧省、沈陽市出台了對於超出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一次性繳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政策。

鄙人查詢了國家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勞動保險政策,未發現國家或者其他地方政府出台類似政策。

沈陽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文件《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勞社發[2008]43號 )

樓主可以查詢沈陽市政府的官方網站「沈陽政務網」
http://www.lnsy.lss.gov.cn/zwgk2/zwgk.do?ac=view1&id1=762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
A.《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http://www.ln.lss.gov.cn/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5&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B. 《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
樓主可以查詢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官方網站——

http://www.ln.lss.gov.cn/infopub25/PubTemplet/%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asp?infoid=10816&style=%7B538116AD-AF2A-4978-B786-5A2A1621E91C%7D

文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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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勞社發[2008]43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8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文件精神,促進我市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達的擴面指標,在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中,就養老保險擴面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組織,地稅部門可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基金。各區、縣(市)養老分中心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屬地地稅部門提供「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編碼」空號段,供地稅部門先行征繳使用,地稅部門要同時督促企業及時到養老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執行年度的我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我市前三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均增長率,做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
三、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四、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批准緩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在緩繳期內一次性補繳全額欠費確有困難的,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做出補繳計劃。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從業的外籍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七、符合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范圍,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種原因與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或未解除勞動關系但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時間可以確認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的,現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人員,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建立時間起,按對應期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同時繳納按政策規定應徵收的滯納金。補繳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所計發的養老金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八、凡我市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在2008年12月31前因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而沒有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自由職業者,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以上年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和20%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費15年。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從繳費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其養老金計發辦法參照城鎮個體從業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不足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計發。其退休時間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時間,其投保年限為15年,從2009年起參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九、本意見印發前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改按本意見執行。本意見從2008年10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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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省政府提出的「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要求,進一步落實全體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應保必保。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我省城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地處鄉鎮的企業(含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相對穩定,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了規范的勞動關系,其從業人員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
三、從未參保並經確認不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不包括已批准退休的人員)憑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本人憑單位證明或社區證明或本人檔案),由本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職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申請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企業職工非本人原因中斷繳費,解除勞動關系後轉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允許按照自由職業人員的相關政策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對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認定意見》(遼地稅發[2001]166號)規定條件,不再具備繳費能力的企業,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七、自由職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人員及本通知六款規定的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規定的參保人員,按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課征滯納金。
九、城鎮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合同期滿,繼續在本省其它城鎮企業單位就業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按規定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取得城鎮私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與城鎮街道、社區簽訂勞務、服務等臨時性協議的,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期滿返鄉務農的,可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再到城鎮企業就業時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返鄉不再到城鎮企業工作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預期規定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可根據本人自願一次性返還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國家有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外埠人員,在其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到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一、已參保人員(含農民工)在省內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就業地不得以戶籍不在本地、年齡偏大、繳費年限短等理由拒絕接收。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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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勞社發[2008]80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保障廳關於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發[2008]10號)和《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推進鞏固和完善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專項行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未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符合參保條件的各類企業、非企業社團組織,征繳機構可按繳費基數有關規定先行征繳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月將這部分未參保單位名單傳遞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對未辦理參保登記的上述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和社團組織的從業人員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其信息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及時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將其納入參保管理。從未參加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其個人身份不符合《關於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若干意見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32號)三、四、五、六款規定的,應從參保之日起開始繳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二、對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征繳機構按實際掌握的用工人數和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市前3年在崗職工平均年均增長率,作為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能及時提供用工人數及其從業人員的月工資收入時,再按其費基確定征繳額,同時將其信息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
三、征繳機構按月將未全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名單提供給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現行個人繳費政策,核定其應繳個人繳費部分費款,征繳機構按核定的數額進行徵收。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企業為漏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達到8人及以上,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部分的費率,徵收機構按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徵收。
五、參保單位申報月工資總額低於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申報徵收。困難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單位繳費基數按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申報徵收。
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一次性補齊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一次性補繳全部欠費確有困難的,經統籌轄區政府批准,應將企業繳費劃入個人帳戶部分本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齊,其餘部分可按規定程序辦理緩繳手續,並做出補繳計劃。有資產的,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閑置固定資產或者非經營性資產變現收入繳納。企業仍無法繳納的,由統籌轄區政府協調解決。
七、經統轄區政府確認,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特困企業,企業和職工均不選擇解除勞動關系的,允許職工個人比照城鎮自由職業者參保繳費的費基和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其按此辦法補繳以前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給予提供記錄繳費年限和接續錄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方便。征繳機構應按遼地稅發[2001]166號文件規定,對無繳費能力企業進行跟蹤檢查,企業因經營好轉、轉制或破產後資產變現等原因恢復繳費能力的,應按規定補繳保費。補繳額為欠費額與企業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養老保險的差額部分,對於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的統籌保費,應償還職工個人。職工退休後2年內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如企業補繳保費,可以按補繳後的新繳費工資基數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社保經辦機構按重新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發放。
八、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且未參保的自由職業人員申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補繳;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離開單位的人員,可從離開單位次月起補繳。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審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後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自願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後,從審核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人員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自願補繳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能追加此間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經批准退休後,納入今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
九、由單位組織丟失檔案的未參保人員,本人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查有原始招工錄用手續並提供未受刑事處罰證明的,經確認勞動關系後,單位和本人可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屬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自由職業者,可按自由職業人員辦法辦理參保並繳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審核批准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仍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至符合按月瓴取基本養老金的繳費年限條件,從審核批準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前,不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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