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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延長退休年齡的例子

發布時間:2020-12-29 20:44:17

⑴ 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嗎

達到退休年齡來,勞動源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真實案例:實際年齡與檔案年齡不符,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內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容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⑶ 到了退休年齡單位不給辦理退休,我該怎麼辦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單位不讓退休怎麼辦

知識直達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亦自然終止,依法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可以自願延遲退休,但是單位不能強制、只能協商。個人不願、單位強行,個人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解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2019-10-07 21:27最神秘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亦自然終止,依法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可以自願延遲退休,但是單位不能強制、只能協商。個人不願、單位強行,個人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解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該勞動者仍屬用人單位職工,與其他勞動者享有同等待遇。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裁減的,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3)不應該延長退休年齡的例子擴展閱讀:

1、辦理退休屬於勞動部門的養老保險機構辦理,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事先報社保機構審批,如果單位不報,社保機構是不會管的,他們也希望退休推遲,這樣能少支付養老金
2、所以關鍵在於單位,你可以在年齡到達之日停止上班,這樣單位要麼支付你工資,要麼給你辦理退休申報,並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3、如果單位既不支付工資,又不辦理退休手續,你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理由就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這樣的理由勞動監察部門就會受理了。

⑷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嗎

按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⑸ 退休後退休工資是怎樣計算出來的

退休後退休工資的計算方式:

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計發月數略等於(人口平均壽命-退休年齡)X12。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

基礎養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5)不應該延長退休年齡的例子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第二十三條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第二十四條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2006年1月1日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六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死亡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准發給。

⑹ 起訴案例正常退休年齡至批准退休期間有調整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調整標準的依據什麼

按人社部下發的通知執行,上面是這樣說的,對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

⑺ 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辦理了退休手續,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單位繼續聘用此人就是一種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管轄。

⑻ 幹部退休出生年齡爭議案判決案例

現在不存在退休年齡上有爭議了,現在退休年齡均以身份證上出生年齡為准,每版人身份證上年齡是經戶籍部門核准權的各人唯一正確年齡,所以現在辦退休手續前先要核實辦理人員身份證無誤後再辦退休手續,而擋案年齡茌入職填寫時可以任意填大或改小本人年齡的,所以不能廠再作為退休年齡的依據了。

⑼ 根據深圳社保局的作法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無法辦理社會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法帶給勞動者六大利好

《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1日起實施,該法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立法的空白,在民生保障方面邁出歷史性的步伐,對於完善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其中《社會保險法》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法定權利,對於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意義重大。
醫療費用異地報銷不是夢
【案例】
2009年冬天,家住河北省石家莊市的劉老太來到北京,幫助兒子、兒媳照顧剛剛出生的孫子。一家人本來其樂融融,沒料到的是劉老太由於操勞過度誘發了腦血栓。在北京的醫院住了一個月之後,花費了一萬多的醫葯費還是不見好轉。這時候,劉老太自己開始著急回家了,原因就是劉老太在北京沒有繳納醫療保險,沒有辦法報銷醫葯費用,在北京看病負擔太重。但是劉老太的兒子、兒媳又擔心老人家回到石家莊市沒人照顧,不利於病情的控制。一方面是高額的醫葯費用無法報銷,一方面是獨自住在醫院無人照料,面對兩難的選擇,劉老太一家人犯了難。
【法官解讀】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此可以預見,隨著《社會保險法》及其配套細則的實施,像劉老太一家的上述擔心即將成為歷史。因為今後這些都是社保和醫療單位的事,看病人只要直接拿著醫保卡在所在地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可以報銷的,直接就用社保基金結算了。此外,《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長短皆可、均能享受
【案例】
老王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一直在河北一家大型國企工作,九十年代末以「停薪留職」的方式離開了該國企,來到北京的一家民營企業淘金。200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老王面對退休問題卻犯了難。因為北京和河北兩地的社保局都拒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及支付退休金。北京方面的答復是老王在北京繳納養老保險不到十五年,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河北方面的解釋是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老王在北京工作多年,應在北京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可憐老王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輩子,到頭來卻成了老無所養。
【法官解讀】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並且,基本養老金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可以預見的是,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目前普遍存在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這一突出問題將獲得解決,同時還會極大地提高勞動者參保的積極性,徹底解決部分地區曾經出現的農民工退保的現象。
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案例】
小李高中畢業後來到河北一家磚廠工作。2009年的一天,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由於單位沒有給他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小李住院期間的醫葯費都是單位墊付。等小李出院以後已經沒有辦法從事重體力勞動了,這時小李找單位要求賠償時,老闆表示需要時間籌集資金。好幾個月過去以後,小李得到的消息卻是老闆抽逃資金,不知去向。受到好心人的幫助後,小李申請了工傷鑒定,被鑒定為工傷五級。後,小李又申請仲裁,兩個多月後裁決書下來,仲裁委支持了小李5萬多的申請請求。但事情還未結束,裁決生效後,法院強制執行時又遇麻煩,雖然原公司還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賬號都變了,小李完全沒有辦法提供執行線索。手中拿著生效的裁決書,小李卻無處拿錢。
【法官解讀】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隨後再由用人單位償還;另外,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也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隨後再向第三人追償。工傷保險醫療費先行墊付制度,從制度設計上真正實現工傷保險制度本應具有的統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功能,使工傷職工尤其是農民工能真正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後同樣可向社保基金申請工傷治療費,其工傷也能得到及時治療。
失業人員待遇芝麻開花節節高
【案例】
家住天津市的小韓自幼體弱多病,10歲時就染上乙肝病毒。成年後,小韓一直沒有辦法找到工作,好心的街道辦大姐給小韓辦理了失業人員登記,這樣每月就能領取一些失業金。就這樣小韓一家三口依靠父母微薄的退休金和小韓的失業金維持生活。禍不單行,2010年春天小韓的肝病犯了,光住院費就花了好幾萬,這其中只有很少的部分能夠享受報銷待遇。高額的醫療費用著實難倒了一家人。
【法官解讀】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此可見,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小韓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報銷的醫療費用也不再打折。當然,小韓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符合以下條件:(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一人繳費夫妻共享
【案例】
小李和小張高中畢業後一起考到了北京的一所大學,在大學時代成為了情侶。兩個人畢業後都留在了北京工作,並且結了婚。但是小李沒有找到能夠解決戶口的單位。工作了幾年小李的單位都沒有辦法為其繳納生育保險,因為目前北京沒有為外地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規定。因為擔心高額的生育費用無法報銷,小李和小張一直都不敢生育。現在他們所盼望的就是哪一天小李的單位能夠給她繳納了生育保險,那樣他們就能夠生下自己的寶寶。
【法官解讀】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該條規定將未就業的職工配偶納入生育保險,改變了原有生育保險只保參保人員的作法,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的建制本意。相信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以及北京市相關政策的出台,案例中小張和小李的擔心即將成為多餘。
用人單位社保繳費不給也得給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立法主要散見於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中,權威性不足,法規之間缺乏銜接。部分企業拒繳、少繳、漏繳、拖欠社保費的現象層出不窮,直接影響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造成他們斷保、不能或不能及時享受有關社保待遇。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同時,《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可以看出,《社會保險法》施行後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大大加重,行政力量介入的力度也將增強。相信在法律的威懾力下,用人單位將不再敢於觸及法律紅線,勞動者的權利將會獲得更好的維護。

⑽ 以身份證為准確定退休年齡的案例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規定:關於企業辦理職工退休是一檔案中歷史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還是以職工身份證、戶口本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啟用身份證以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原則上應以職工原始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以後,凡啟用了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退休 年齡標准】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67號規定: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與一九九零年人事部《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時,應按勞辦發〈1993〉8號的規定執行,即: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於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證的,要抄報職工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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