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提前退休人員再就業是否還需要購買社保
不需要,提前退休人員已經退休已經可以享受國家的福利待遇,不需要再次購買社保。
提前退休是指員工在沒有達到國家或企業規定的年齡或服務期限時就退休的行為。
提前退休條件:
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於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業單位標准核定養老金。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願,經組織批准,可以提前離崗。在法定退休年齡內,領取離崗時的基本工資,檔案工資享受在職人員的增資待遇,到法定退休年齡,一並計算工齡,計發退休費,在原單位辦理退休手續。醫療保險享受原單位待遇,住房公積金以離崗時的標准工資為基數進行交納。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❷ 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用工關系性質應如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退休只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法律並未以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故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這一條文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則屬於勞動關系。
❸ 被開除公職後再就業養老保險不滿15年,又到了退休年齡的怎麼辦
辦理退休前,問問你參保的社保局是否允許補交
不允許補交的,延長繳費年限,累計滿專再領取養老金
《社會保屬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❹ 社保新規定2016年最新下崗再就業職工退休年齡是多少歲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❺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後的補償及賠償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並未提及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出現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仍然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情形,個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已經不再適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迴避了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問題.
另外,廣東省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❻ 下崗職工再就業後,到了退休年齡,繼續工作而用人單位以己到退休年齡為由不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應該辦理退休,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沒有補償。
❼ 養老金未交滿15年,到了退休年齡再就業被單位辭退有補償金嗎
你可以補交剄十五年,才能拿到養老金,如果你只要補償金不合算。
❽ 女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就可以被企業隨便開除嗎
如果女職工年紀大,那麼會被公司隨意開除,而且一般公司不會與之簽合同,因此,維權非常困難的。但有證據的,那麼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❾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再就業遭遇剋扣工資,如何維權
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再就業,就不具備勞動者的身份,所以遭遇拖欠工資,只能到法院起訴。
❿ 買斷工齡後再就業,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買斷工齡是指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准,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和退休年齡是不相關的,我國女職工退休年齡是根據工種情況不同是45-55周歲退休。具體退休年齡如下:
1、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女年滿45周歲。
3、女年滿45周歲,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10)超過退休年齡再就業擴展閱讀
可以提前退休的情況: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1978年以來,原國家勞動總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要求,負責全國提前退休工種的審批工作。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發出《關於改由各主管部門審批提前退休工種的通知》(勞人護[1985]6號),將提前退休工種改由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送勞動人事部備案。
1993年,原勞動部下發《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3]120號),規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審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種。提前退休工種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勞動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