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對企業女性管理崗退休年齡規定及要求
企業女性管理崗位天津市規定退休年齡是55周歲,如果是有毒有害的職業可提前50周歲退休。
⑵ 關於天津下崗失業人員(女性)退休年齡
目前國家對下崗失業人員在退休政策上和在崗職工一樣,沒有特殊規定。
女性下崗人員50周歲退休。
下崗前在特殊工種崗位上工作過5年以上,可提前5年退休,45周歲就可辦理退休。
⑶ 天津市女性什麼年齡退休,有沒有改動
普通女職工抄是50歲退休,機關在職女職工是55歲退休,不過現在委里正在研究新決議,就是:男職工由以前的60歲退休改為57歲,女職工由以前的50歲改為53歲,機關在職的都要大5歲,這個議案應該不久就能問世了,我覺得還是挺公平的
⑷ 女,年滿50歲,天津社保連續繳納已滿15年,不想辦理退休,能辦個人帳戶清算嗎
女性,年滿50歲,社保抄已連續繳滿15年,就是已經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先不管能不能辦個人賬戶清算,肯定是辦理退休合算了,因為退休領取的不僅是個人賬戶上分攤的養老金,還有社會平均工資部分,比個人賬戶上的錢要多好多。
⑸ 2016年天津男女法定退休年齡多少歲/天津延遲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領退休金的年齡有45、50、55、60幾個檔位。依據參保類型、性別、工種等,而不同。
一般,
女工人50歲退休,女幹部(公務員、或檔案里為幹部身份的國企人員等)55歲。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正、副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60歲退休。
男,60歲退休。
有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傷病(需要去做鑒定),男50女45可以提前退休。
從事輻射等有害作業的、特定工種(比如特殊繁重體力勞動、高低溫、輻射等)滿8-10年的,可以提前5年退休。
如果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男女都是60歲退休(也有的地方女55歲退休)。
⑹ 天津職工退休年齡
現行規定的退休年令沒有變。男60周歲、女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退休。特殊工種還要提前五年。
⑺ 天津市勞動局退休年齡問題更改沒多大年齡能退休呀
現行法定退休年齡:
1.女:單位參保的工人50歲;管理人員55歲。個人參保的一律55歲。
2.男:一律60歲。不分工人,管理人員,單位參保,個人參保。
3.其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歲,男工人55歲)。
⑻ 個人交社保女性退休年齡是多少
是55歲,個人交社保靈活就業的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
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8)天津市女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⑼ 天津市自由職業者女性自己上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現在肯定是滿50周歲可以辦退休手續、如果延遲退休政策出來、要看政策規定才能算出幾歲退休
⑽ 我國對靈活就業女性的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1、現行的職工退休年齡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該辦法第一條指出: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退休年齡條件是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2、現行的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年齡的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該文第三條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3、所以,男性靈活就業人員的退休年齡和男性職工一樣都是60周歲,而女性靈活就業人員則比女職工退休晚五年,分別是55歲和50歲。
(10)天津市女退休年齡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