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何企業都要歧視大齡未女性並且拒絕聘用未婚女性.
別這么消極抄,只是人家襲不懂的欣賞人才,那樣的單位,我們寧可不去!不過,現在的企業真的是有這種傾向,如果我們換種方式去面議你看是否可行呢?就說你已經結婚生子了,看會有什麼結果,這又不用負什麼法律責任!最多,等工作後,真的要生孩子了,再解除合同,也沒什麼不好的!
② 高級職稱未聘任女性能延遲退休嗎
雖未聘任,但本人持有高級職稱,仍要延遲退休(企業不在其內)_
③ 機關事業單位具有高級職稱的但未聘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
前年國家曾發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正副處級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幹部延遲至60歲退休。根據本人情況也可申請提前退休!
④ 未到60歲,因特殊工種退休還可簽訂勞動合同嗎
為您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徵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後,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徵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後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社會保險支付)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
依《關於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⑤ 取得高級資格證書,但未聘任女性高級職稱延到六十歲退休嗎
做事的時候是會按高級職稱來要求,但是在享受的時候就別想。這種情況在各單位多了去了的。
⑥ 女職工超過50歲是否還受勞動法的保護
關於退休年齡,不同的崗位工種有不同的標准,請先確認你是哪一類?
1、機關幹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2、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
2.1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2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
3、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
《勞動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提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周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綜上: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如果你確認是50周歲即退休的一類,那麼超過50歲——即你50-53歲在單位工作期間,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在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自然終止,轉為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辭退也沒有經濟補償。對你的建議:你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爭議主體不適格,該案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在50歲以前,你已經在該單位就業,未買社保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是可以要求企業雙倍賠償工資、並補繳保險費用的。之前曾經處理過一個相同的案例,我寫上來供你參考。
申訴賠償的要點:
1、當您年滿50周歲時,單位並未參照退休的有關規定為您辦理退休手續,而是讓其繼續工作至53歲,說明雙方勞動關系在您50周歲以後仍延續。在您53歲時,單位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做出辭退處理,也證明雙方系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您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是,並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勞動合同關系並沒當然終止,而一直延續到您53歲,單位單方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止。
3、根據憲法第44條、第45條和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國家應為其提供這種保障,但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勞動者的生活無法得到保障時,用人單位繼續聘用這些人員,如果認為他們之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且實踐中雙方很少簽訂聘用協議,明確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等內容,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終止用工關系,這些人員的權益將如何得到保障?
之前處理的這個案例已經勝訴並獲得補償,建議阿姨您找個熟悉相關法律的律師,您勝訴的幾率在95%以上。
但如您是50歲之後才入職的,就沒有辦法受到勞動法保護了。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