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離異房產過戶給子女
父母離異房屋產權,可以協議住房產權歸夫妻任何一方或者辦理過戶給子女。辦理過戶的前提: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過戶給子女的手續為:需要父母持有各自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異協議,孩子需要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如果未成年需要出生醫學證明,有父母代替簽字辦理過戶。以上證件手續齊全,雙方到該住房所屬的房管部門依照規定,申請辦理過戶手續。由於是直系親屬,可以選擇贈予或者買賣過戶。不管哪一種過戶方式,都需要依法繳納過戶的稅費。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