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婚房子是父母的房產怎麼分
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含,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收入、投資收益、房產等,父母的房子是否能進行分割,還需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子是父母的,父母也未明確將房屋贈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那麼房屋仍屬於父母所有,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同理,如果將該房屋贈予其中一方,也算作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只有贈與雙方時,才可以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⑵ 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房子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時如果房子在父親名下,而這套房產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