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可以力如何辦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將按順序成為首選監護人。
由兄、姐擔任監護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無法擔任監護人,或者不願意擔任,那麼未成年人的兄、姐將成為下一順位的監護人。
由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擔任:在沒有上述親屬能夠或願意擔任監護人時,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也可以申請成為監護人,但需經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指定監護人:如果對監護人的確定存在爭議,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在此過程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會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B. 無監護能力指哪些情況
無監護能力的情況如下:
1、監護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2、監護人被法院剝奪了監護權;
3、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監護人沒有經濟能力;
5、監護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蹤;
6、被監護人成年或者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