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戶口本怎麼跟父母分開
戶口本跟父母分開的方式如下:
1、由戶主或本人向固定住所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立戶申請,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2、分戶人私有房屋產權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因結婚原因而與父母辦理分戶的需要提供結婚證明;
3、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能申請分戶,戶口本與父母分開必須符合一房一戶的原則才可以辦理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分戶條件是什麼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其他情況。
Ⅱ 怎樣把戶口本和父母分開
想與父母戶口本分開的分戶手續是:由本人或戶主向原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向遷入地提交遷入申請;戶口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才辦理新的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