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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婚房父母出錢怎麼分房子

發布時間:2025-07-30 10:55:36

A. 夫妻結婚時是男方父母付的房子首付,離婚後房子該如何分配

父母在孩子結婚的時候都會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年輕人很少可以通過自己的能力買房買車,大多數都是通過家裡支持或者貸款。關於夫妻結婚時是男方父母付的房子首付,離婚後房子該如何分配?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雖然首付是父母給的,但是貸款是男女雙方一起還的。該房子女方也有份,不能由男方一人獨占。其次,婚姻矛盾基本上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如果沒有觸及到原則性的問題,最好不要選擇離婚。最後,離婚之後,對彼此以後的發展會有一定的影響。財產上的處理會耗時耗力,大多數離婚官司都是由經濟糾紛引起的。既然當初選擇結婚,就說明兩個人是有感情基礎的。不要因為一些外在的因素影響兩個人的感情,房子和車子都是身外之物。

一:女方償還貸款的部分需要在離婚的時候分割。

雖然首付是父母給的,但是貸款是男女雙方一起還的。該房子女方也有份,不能由男方一人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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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男方父母買的婚房離婚怎麼分配

男方父母買的婚房,離婚分割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離婚後不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後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則會被認定為按婚前個人財產,不以分割;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不予分割。
房屋拆遷補償款離婚時分配:
1、如果拆遷的房屋系私房,那麼拆遷安置中的房屋補償款就是原私有房屋的轉化形式,仍然屬於原房屋的產權人所有。但是對於其他形式的補貼或者費用,比如速遷費、過渡費、獎勵費、早簽約獎等屬於補貼性質,按照規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拆遷款系基於拆遷人是同住人身份而獲得的補償安置款,其性質上應當屬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補償,並非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形式,因此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拆遷款如何分割,主要看公有住房是否雙方均有權居住和使用,如果是的話,那麼該部分動遷款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公有住房按照規定一方無權居住,那麼該方也無權要求分割動遷款。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房產還有按揭貸款,則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評估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除之後,支付給另一方一半款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C. 剛剛結婚後買房子父母出錢首付,父母月供,但是名字登記在我和老婆名下萬一一年左右離婚了房子屬於誰

你好,根據你提供的信息,婚後父母出資付首付並且付月供,房屋寫在你們雙方名下,如果你們另有約定的就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那麼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平均分配,另外還會參考雙方貢獻大小、結婚年限長短、雙方過錯問題等因素。
【相關法條】《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D. 婆婆出錢買的婚房,房產證上寫的夫妻的名字,如果離婚要怎麼分

若婆婆出資時有協議約定或在房產登記時有協議,則協議約定優先。如果婆婆買房時或登記時未明確是單獨贈與男方的,則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首先,在出資時如果婆婆與夫妻雙方有協議約定,那麼協議約定優先,在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尊重雙方意思自治。
其次,若婆婆購房時間為婚前,且為婚房,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該房屋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離婚時平均分配。
再次,若婆婆購房時間為婚後,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故而婚後購房,且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屋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即便購房時僅出首付,剩餘貸款不論由一人或者是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該房屋都系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不論是房屋價值還是剩餘貸款都應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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