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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去常住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5-07-28 22:50:56

Ⅰ 父母長期居住在子女家,要辦居住證嗎

需要辦理的。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1)父母要去常住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辦理時所需要的資料(以北京為例):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居住時間證明。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在京連續6個月繳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憑證或在京連續6個月繳納社保(五險)的憑證或市人力社保局簽發的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3、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

加蓋在京用人單位公章且有至少6個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

由北京工商管理部門頒發且尚有至少6個月以上有效期的工商營業執照正本。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

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戶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連續就讀證明包括:

在本市小學、中學取得學籍並就讀的,提供由所在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4、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

Ⅱ 父母想把戶口落到異地子女的名下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父母的戶口可以遷到外地子女的戶籍所在地。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主要條件:

1、父親年滿60周歲或母親年滿55周歲,父母戶口須一同申報

2、人均住房面積達到18平方米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申請人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關系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記的產權人為配偶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系證明》。(《房產證》、《結婚證》、《婚姻(夫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Ⅲ 父母投靠子女辦理居住證

法律分析:1、辦理居住登記:辦理地點:村、居民委員會辦理材料:本人身份證辦理時限:當場辦理,外口辦上門核實2、材料初審:辦理地點:外來人口辦公室工作站,辦理材料:本人身份證、房產證(房產證上無申請人名字的,須開具《寄宿證明》)、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本首頁和被投靠人信息頁,原件以及上述材料復印件;辦理時限:當場辦理(居住登記已核實);獲得材料:上述材料復印件加蓋外口辦審核章、居住證明、寄宿證明(須回到居委會蓋章);3、提交申請:辦理材料:同2相同的原件、已蓋章的復印件、居住證明、加蓋居委會印章的寄宿證明;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受理並拍照;辦理費用:首次辦理免費,丟失補辦工本費20元。

法律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九條: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Ⅳ 父母投靠子女落戶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主觀:

每個地方對於落戶問題都會做出相關的政策。所以,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的手續需要結合地方的落戶政策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的相關手續具體如下: 1、需要准備的材料:身份證明、戶口簿、子女申請、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獨生子女證》等; 2、子女即被投靠人攜帶上述材料以及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並提交到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進行申請; 3、遷入地派出所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簽發《准遷證》,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並注銷戶口。 5、遷入地戶籍管理部門憑《准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Ⅳ 父母投靠子女辦理居住證

法律分析:居住證它的辦理步驟如下:第一、提交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原職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原件、復印件等資料。第二、填寫居住人口登記表。第三、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事業、企業單位和建築工地,並且內部需要集體辦證的。
法律依據:《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一年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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