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麼才能贍養自己的父母
1、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婚姻關系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贍養人不履行給付贍養費、共同分擔費用的,除了支付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外,還應按照應當繳納的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數額的每日1%支付違約金。因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贍養期間的護理人員費用由違約的贍養人承擔。
對贍養老人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贍養糾紛要起訴到法院打官司的,一般需要以下證據:
1、存在撫養、贍養關系的證明。比如戶口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者有關法律文書;
2、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3、子女對被贍養人的贍養情況的證明;
4、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5、變更贍養費的證據。
其實,這篇文章所發布的內容挺令人很心酸的。子女為什麼不願意盡孝?為什麼子女會只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或經濟利益驅動下才來「盡孝」?面對這樣的孝,做父母的該以什麼樣的心情去對待呢?當父母年老體衰,膝下卻沒有一個因為親情來孝順自己的子女時,這不僅僅是家庭的悲哀,更是社會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