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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養父母名字

發布時間:2025-06-18 19:40:29

1. 出生證直接寫養父母名字

1. 法律分析:可以。當公民因收養方式領養孩子導致戶口變動時,戶口登記機關應由戶主或本人向其申報變更登記。
2. 親子鑒定需求情況:
- 如果沒有出生證明,或者出生證明上的父母姓名與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的姓名不一致,需要進行親子鑒定。
- 如果孩子曾被拐賣或遺失,後來找回,需要將戶口與親生父母一起登記,這時需要親子鑒定報告來證明。
- 未婚生育或單親家庭,現有法定證件無法證明孩子的親生父母關系,或戶口需要從父親一方轉到母親一方,或相反,都需要親子鑒定。
- 棄兒回家上戶時需要做親子鑒定。
- 某些部門可能有特殊規定,需要親子鑒定。
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應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育嬰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時,應由戶主或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2. 出生證直接寫養父母名字

出生證上不可以直接寫養父母的名字。在上戶口時,可以更改孩子的名字。在去派出所報戶口時,只需申報更換名字即可。孩子的出生證明代表其出生是合法的,在上戶口之前可以更改名字。更改名字後,之前使用的名字會成為曾用名記錄在個人檔案中。
申請出生證明的辦理流程如下:
1. 按照預約時間到醫院出生證窗口排隊,領取號牌;
2. 提前准備好簽字筆,按辦理號牌的順序,填寫登記表格、領取信息;
3. 如果不是母親親自辦理,還需要填寫委託書,拿好資料,到2號窗口;
4. 在2號窗口核對信息,列印《出生醫學證明》;
5. 申辦人核對《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並簽字確認,將回執提交給2號窗口;
6. 辦理完畢,整理資料和辦好的《出生醫學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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