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法律分析:1、被證明關系的雙方戶籍歸屬地屬同一個派出所管轄,可以帶上自己以及家人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到戶籍歸屬的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證明親屬關系;2、被證明關系的雙方戶籍歸屬地不屬於同一個派出所管轄,要帶好自己以及家人的戶口簿到各自戶籍所屬地派出所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