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的土地被他人佔用我概怎麼辦
土地被侵佔的,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佔人返還非法侵佔的土地;如果侵佔人拒不返還,權利人可以作為原告提出起訴,要寫好起訴狀。
訴狀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
2、《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說,物權法實行了對所有權的一體保護,不僅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而且特別強調了保護私人所有權。物權就是財產權,是人權的組成部分,尊重個人的物權,就是尊重人權的基礎,就是尊重人權。沒有對物權的保護,對人權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土地被侵佔後,可以向當地國土局投訴反映情況。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佔用土地的構成: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2. 如果父母在分割家產和土地不公平時可以起訴父母嗎我自己建立的房子我父母立了我妹妹的房產證,該怎麼辦
不能起訴父母,父母的財產願意給誰就給誰,你說你建房,有證據嗎?宅基地是村裡批給你的嗎,只有在你自己的宅基地建房,房產登記在你名下才是你的。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筆者參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釋,將此種情況下的房屋歸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5、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實踐中,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例如,某女於2004年5月結婚。同年7 月,該女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90萬元的商品房供該女和其丈夫居住,該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該女的父母把他們自己的名字和該女的名子寫入產證,而沒有將該女丈夫的名字寫入產證。婚後不久該女和丈夫打算離婚。可丈夫說,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產權算作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請問丈夫的觀點是正確的嗎?筆者認為該丈夫的觀點不正確。因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為女兒出資買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把他們自己和女兒的名字寫入了產證,而沒有把女兒丈夫的名字寫入產證,這種舉動可以認為父母出資買房是對女兒一方的贈與。對此,某些省市的高級法院有明確的規定,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5條規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資買房子的錢是借給自己的,而不是贈與的,並拿出借條予以證明的。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上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中,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將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要房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並由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錢的,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要房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
五、農村房屋的分割
目前,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即農村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並建立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屬於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後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
這樣的房屋由於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後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後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後,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
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後,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
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後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於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並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
結婚後,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於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