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留給女兒的遺囑怎麼寫
法律分析:房屋遺囑繼承協議書
甲方(遺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寫明遺贈財產的基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元,醫療補助費××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㈡ 自書遺囑的格式怎麼寫
(1)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自己親筆寫,寫完之後簽上自己的名義並註明年月日。
反言之,不是自己親筆書寫的、寫完沒簽名、沒有註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的效力受到質疑或否定。
自書遺囑一般不建議進行塗改或增刪,可以選擇列印方式作參考,再親筆抄寫避免塗改。
自書遺囑訂立後如有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另行訂立遺囑,不宜在原遺囑上刪改,重新訂立的遺囑建議註明第幾份,以及與之前遺囑沖突的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一般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進行保管。
(2)代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簽名,另一位見證人簽名,此外還需要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要註明簽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實施後,代書方式可以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或採取列印方式,為了便於繼承糾紛中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建議代書方式首選親筆書寫。
代書遺囑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書遺囑。
(3)列印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列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類型,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自列印形成,列印後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簽名、註明年月日。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囑效力認定的前提,建議訂立列印遺囑時全程錄音錄像。
(4)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採用專業錄音錄像設備,應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錄像遺囑中應看到遺囑人和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可以在錄音錄像遺囑中介紹自己的姓名並說明錄音錄像遺囑形成的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的載體是錄制設備,將錄音錄像遺囑拷貝到電腦或其他載體上即為復制,建議採取錄音錄像訂立的遺囑要保管好錄制設備,同時不要將錄音錄像遺囑的原始資料隨意刪除。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一般是在極端情況下,即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以後,能夠採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㈢ 父母還在想把財產繼承給子女怎麼寫有效
可以由父母親自書寫遺囑:(自書遺囑)
涉及父母共同財產的,需父母共同同意做出意思表示。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埋並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具迅液亂備這些條件,內容合法有效的話,那麼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注意,自書遺囑必須自願情形下書寫。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遺囑並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或者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畝檔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
應該立遺囑人自己書寫,最好有該人的筆跡留存為證。
而且還需要注意的是,生前所立的遺囑中的財產已經表明哪些份額歸屬於哪些子女的,這些約定都是在父母去世後才能生效的,即父母生前立有遺囑,但生前對遺囑內容里涉及的財產做其他處理的,也是有權處理,視為對遺囑內容的變更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