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養親屬撫恤金父母計算年限
【法律分析】
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18周歲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進行計算;其它供養親屬,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計算20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5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B. 供養親屬撫恤金父母領取條件
法律分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法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三條 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依靠該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就業或參軍的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