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房子繼承給子女需要收費用嗎
父母的房子繼承給子女需要交費。父母可以在生前將房屋贈與子女,不過也會產生一定的費用:根據目前最新規定,子女接受父母贈與的房產需繳納激猜含3%的契稅,公證費按1%,雙方繳納0.05%的印花稅。以評估價值200萬的普通房產為例,整個房產贈與過戶費用為:200萬×(3%+1%+0.05%×2)=8.2萬元。
如果轉讓是通過贈與繼承進行的,並且繼承人名下沒有住房,則繼承的財產將被轉售。只要五年過去了,就無需納稅,繼承轉移自然是最經濟的方式。但是,如果在繼承人名下有房屋,則轉售財產將繳納財產全部價值的1%或增值部分的20%的個人稅。
贈與房子,如果還沒有辦理過戶,可任意撤銷贈與。如果已經過戶,法律上房子所有人已經轉變,不能隨便撤銷贈與。具體有如下4種情況:
1、房產贈與已過戶。我國實行房產登記制度,房產的歸屬隨著房產登記的轉移而轉移,房屋既然已經過戶,也就意味著房屋贈與已經完成,要想再要回房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受贈方同意也不是沒有要回頌緩的可能。
2、房產贈與已公證,但未過戶。公證是以法律形式對贈與合同的確認,也是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的保護,客觀上限制了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反悔野鉛模。一旦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那麼要撤銷也是很難的,但不代表不能撤銷,撤銷公證贈與也是可以通過公證來撤銷的。
3、房產贈與未過戶。這種情況是指只簽訂了贈與合同但是未進行公證也未過戶的情形。贈與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處就在於在一般情形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而不負相關責任,因此給受贈人帶來了不確定性。
4、法律規定不能撤銷的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著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與此同時附義務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
『貳』 父母死亡繼承房產過戶費用有哪些
父母去世以後繼承房產過戶的費用主要是評估費,工本費,如果是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的話,就不需要交契稅了,繼承人自己決定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掘槐還得交公證費,但遺產房的過戶是可以不公證的。最終的收費標准,得根據基層的這套房產的實際情況分析。『叄』 父母過世房產如何繼承過戶需要多少錢
父母過世房產如何繼承過戶需要幾千元不等。主要是因為房地產在進行繼承過戶的時候,他所需要的費用是比較多樣的,包括有繼承權公證的費用,還有房屋估價的費用以及房屋過戶之後的一些契稅等等。『肆』 父母去逝後房子過戶給子女需要交多少錢
父母去逝後房子過戶給子女需要交的錢如下:
1、繼承權公證費用;繼承權公證費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於200元。
2、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根據滬價房第088號文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採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100以下(含100)部分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4、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伍』 父母死後子女繼承房產過戶費用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在世,屬於財產贈與,過戶時按財產贈與的稅額繳稅。如果父母已過世,屬於遺產繼承,過戶時按遺產繼承的稅額繳稅。中國暫時未有遺產稅。但是房產過戶視為一次交易,所以要繳稅。
1、法定繼承不需要繳納契稅,但要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手續;非法定繼承需要繳納契稅,贈予房產的承受人要納契稅,稅率各省市在3-5%的范圍內確定,各省可能不相同,計稅依據為評估價值或稅務核定價值。
2、另外要繳納工本費28元、登記費80元、測繪費等(需要測繪的話)。
3、按照評估價值或稅務核定價值的0.05%繳納印花稅。贈予按偶然所得納20%個人所得稅。
4、法定和非法定繼承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未規定要繳納。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