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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父母死後我要繳多少稅

發布時間:2023-07-16 03:11:04

『壹』 父母死亡後房產繼承要繳納多少稅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沒有規矩繳納遺產稅,但是繼承不動產,需要按照標准繳納契稅。房產繼承需要進行公證,是要收公證費的,按繼承面積的2%收取。

法律依據:《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貳』 遺產繼承需要交多少稅

【法律分析】:就目前來講,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也還沒有發布過關於遺產稅的相關規定,因此,現在繼承遺產不需要交遺產稅。但假如是繼承房產的,需要注意的是要繳納相應的房產公證費,若對房產過戶還得繳納個稅,具體的情況可以詢問當地房管局。

所謂的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一種稅,國外許多國家是開征了遺產稅的。我國關於遺產稅是否開征、怎樣徵收尚處於研究階段。遺產稅具有稅收范圍復雜、征管程序復雜以及征管配套條件要求高的特點,徵收遺產稅對於調節一國貧富差距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可能會對一國的經濟特別是國外資本流入和國內資本流出產生一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叄』 老人死後房子繼承要交多少稅

法律分析:房產繼承是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遺產稅的免徵額為二十萬元。遺產稅的免徵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准,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一應征稅遺產凈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被1篇案例引用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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