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犯罪對兒女的影響
法律分析:父母的犯罪記錄從法律上來說,對子女在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影響的,但是將影響其子女參軍參政的政治審查。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有犯罪記錄的會對本人、直系子女、父母、配偶入伍、公務員考試、軍事學院、報考警校、銀行招募、國有企業招聘的政治審查產生負面影響。如果政治審查失敗,是不予錄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第八條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㈡ 父母刑事犯罪對子女的影響有什麼
父母刑事犯罪對子女的影響有:
1、有可能會影響孩子的入黨、參軍、考公務員,入黨政審主要考察入黨對象本人的政治表現,一般來說,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入黨時,政審通不過。
2、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其子女在公務員政審、選調生政審一般是不會受到影響;
3、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㈢ 父母有犯罪前科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
父母有犯罪前科對子女是有一定影響的,子女一般可能不能參軍、考公務員、應聘銀行和國企、報考警校軍校。父母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第四條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㈣ 父母違法對子女的影響有哪些
法律分析: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對子女存在如下影響: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有影響,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直系親屬(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全家將為其承受巨大的心裡負擔。違法犯罪記錄將會伴隨本人終生,其子女報考事業單位等資格政審將受到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線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為了保證錄用考核工作順利進行,各地根據需要可成立臨時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體負責錄用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是正在服刑的,其子女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才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除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三)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四)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我國政權活動的;(六)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1、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2、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3、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4、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5、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6、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7、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9、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10、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11、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㈤ 父母犯罪記錄對子女有什麼影響嗎
雖然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對子女存在如下影響:1、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有影響,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政審就是對其個人及直系親屬進行政治審查,這個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於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2、對子女以後出國或者其他相關的情況可能會受到影響,特別是涉及到國家安全罪等嚴重罪行。綜上所訴,犯罪記錄對子女雖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嚴重影響,但會影響到子女的就業發展,從而影響子女的未來生活。㈥ 父母刑事犯罪對子女有什麼影響
父母刑事犯罪對子女的影響有:
1、父母或家庭成員犯罪,社會對其他沒有犯罪的家庭成員有偏見;
2、可能會影響公務員的考試。一般來說,他們可能在政治審判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3、刑事犯罪留下的案件可能會影響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徵兵、銀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的政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