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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撫養父母

發布時間:2023-03-25 12:54:23

㈠ 什麼情況下必須贍養父母

贍養 父母是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60周歲的父母即需要贍養。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山喚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 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雀橡要求父母給付頃唯旁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㈡ 父母什麼情況子女需要贍養

法律分析: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可以分為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兩方面,子女的贍養義務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的法定義務。念和一般來說,父母在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時,有權要求成年子女向其支付贍養費,成年子女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如果其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對其進行撫養,但是,該子女成年後如果有經濟能力,仍然對其父母有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仔備盯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滾侍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㈢ 什麼情況下子女無需贍養父母

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㈣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

一、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 子女年滿十周歲的,應當征詢子女自己的意願。 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原則上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兩周歲以上,優先考慮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一方;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方,且改變環境對子女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隨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不利於成長的。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兩周歲到十周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想要孩子請准備下列證據:工作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孩子戶籍上學證明;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系更好;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二、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准有哪些?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伏猛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激滾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一系列有關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一些具體意見,兩周歲以下哺乳期孩子一般是跟隨母方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該著重考慮父母雙方的條件等,而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判決則應該考慮孩子自己的意見。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2 孩子多大可以自己選擇撫養權 10歲以上需要徵求孩子意見,法院判決一般也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麼規定(《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於2020年12月31日)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明廳余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撫養權和監護權有什麼區別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3、我國立法上關於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於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其實有了基礎社會意識與家庭意識的小孩是足夠有能力對自己以後的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進行判斷,並且如果法院根據硬性指標不顧孩子本身的意願也有可能造成孩子在被宣判的家庭裡面呆得並不感覺到舒服。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3 在離婚糾紛案件和撫養權變更糾紛案件中,很多人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上演了一幕幕驚心動魄的「奪子大戰」,目的就是為了爭到孩子的撫養權。其實,孩子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財產,離婚也不能剝奪另一方與孩子的親子關系和對孩子的監護權利,而是解決孩子由誰來直接撫養;另一方仍是孩子的監護人,只是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對孩子進行間接撫養。如果父母雙方為了爭奪孩子的直接撫養權鬧得兩敗俱傷,甚至反目成仇,受傷害最大的恰恰是孩子。而且這種敵對的狀態,並不利於雙方建立良好的「離後關系」,也不利於孩子今後的身心健康成長。 對於達到一定年齡的孩子,法院在處理其撫養權歸屬的時候,還應當徵求孩子的意見。那麼到底多大的孩子有權選擇跟誰生活呢? 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個相關的案例,離婚一年後男方起訴要求變更八歲女兒的撫養權,女方並沒有不適宜撫養或者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孩子則明確表態願意隨父親生活,法院又該如何判決?下面,讓我們一起進入今天的案例時間: 湖南衡陽的凌先生與妻子李女士於2016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生育的兩個孩子,兒子跟隨父親生活,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然而,過了一年後,凌先生卻突然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凌先生認為,李女士離婚後不久再婚並生下小孩,無暇顧及女兒小花的學習和生活,因此請求變更小花由其撫養。李女士則辯稱,其與現任丈夫對小孩盡心盡責,不同意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花現在八周歲,她與哥哥在父母離婚前主要由爺爺奶奶帶大,父母在外打工。父母離婚後,小花跟隨母親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時間,期間李女士並沒有原告訴稱的不適宜或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 當法官徵求小花的意見時,她明確表態說,願意跟隨父親和哥哥一起生活。那麼,法院又該怎樣判決呢? 法院認為,處理該類案件應從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該案原、被告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法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變更小花的撫養關系,被告並沒有原告所訴的法定變更情形。但是,《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規定已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十歲降至八歲,現小花已年滿八周歲,小花選擇跟隨父親生活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原、被告雙方及法院應充分尊重小花的意願,小花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小花變更為由凌先生直接撫養。 該案判決後,李女士表示:「盡管不是我們希望的結果,但法院判得很公正」。小花也高高興興地跟著父親回家了。 這個案例,是在《民法總則》施行後,人民法院直接依據限制民事行為人起始年齡為八周歲所做的判決,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考慮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規定當時還未作出相應的修正。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終於在這個問題上一錘定音。該《意見》第38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 該規定,完成了從《民法總則》規定到《婚姻法》適用的對接,明確規定了八周歲以上的孩子對隨父隨母生活的選擇權。對於今後各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提供了法律適用的依據。

㈤ 未成年人是否應該贍養父母

你好,回答如下。父母子女間 撫養 贍養 是相對應的,但不是同時對應。父母的撫養義務是在子女未成年時(只要是未成年不管子女是否能獨立生活雀培)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不管是否成年,只要不能獨立生活),因此對於未成年人,只有父母有撫養義務頃槐唯,子女是沒有贍養義務的。退一步說,如果未成年人有贍養義務,則會存在生活困難的父母與未成人之間訴權沖突(父母要求子女贍養,子女要求父母撫養)明吵。以上就是關於未成年人是否應該贍養父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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