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不給戶口本怎麼辦結婚證
父母不給戶口本辦理結婚證的方式:當事人可以前往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請求出具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再辦理結婚登記。屬於集體戶口的,可以提供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點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❷ 父母不給戶口本怎麼辦理結婚證
父母不給戶口本應該採取如下方式辦結婚證:
1、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開具戶籍證明辦結婚證;
2、辦理結婚登記要男女雙方共同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在查明雙方的相關證件之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3、如果不給戶口本是可以通過起訴處理的,這是妨礙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辦理結婚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雙方的身份證;
2、戶口簿;
3、三張大二寸雙人半身免冠照到任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
1、雙方自願;
2、均無配偶;
3、男滿22周歲;
4、女滿20周歲;
5、雙方非直系血親;
6、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7、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