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孩子結婚後買房父母出資怎麼辦
一、孩子 結婚 後 買房 父母出資怎麼辦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 證據 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 離婚訴訟 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這房產是父母贈與給子女的。房產未轉移前可以,一般轉移後不可以。但是發生合同約定的附加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公證,公益性等情況,一般都不能反悔,真的贈與人因為贈與出現生活困難等可以酌情考慮。所以對於這份房產,父母原則上無權收回。 面對當今居高不下的房價,不少年輕夫妻在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比較常見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輕夫妻一方或雙方的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歸還,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 如果幾年後夫妻 離婚 了,資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權要回房款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最高院的解釋」)第22條第二款:「當事人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透露表現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我國相關的房產在婚後有父母購買的,相關的父母出資的。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資產在離婚後,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分配。相關的當事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這類房產的合法證明,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維護。
2. 婚後買房父母分錢會給多少
婚後買房父母給出的錢,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如果父母明確表示只給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 新婚姻法 婚後父母出錢買房的規定是什麼
一、婚後父母出錢 買房 的規定是什麼 《 婚姻法 》已經廢止,婚姻相關問題需要根據《 民法典 》中的規定執行。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 購房 ,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二、 離婚房產 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離婚 時應作為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 撫養 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對房產需要有明確的規定,畢竟房產在購買的時候就有多種途徑,如果是婚後由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的,如果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那麼就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有說明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麼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很多的身為子女的人結婚因為沒有錢,其父母就會出錢給自己的子女買婚房,一般都是會在婚前買房,如果是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怎麼算呢?以下分享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一、民法典對於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房怎麼界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要區分情況,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准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准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現在年輕人結婚買房都少不了父母的支持,至於婚前婚後買房差別還是很大的,一般情況下在婚後由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往往就視為父母對子女夫妻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
《民法典》重大變化!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子屬於誰?
情景一
王先生與李女士於2005年5月登記結婚,因雙方收入有限,婚後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慮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於2006年9月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一套兩居室,並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於王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王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舊規定,該房產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王先生的父母出資以王先生的名義購房,該行為發生在2006年,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則,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原則上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出資是否贈與一方情況下,可根據房產的登記情況來判斷。也就是說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出資方子女單方贈與,該房產屬於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結合案例,雖然該房產是在王先生與李女士婚後購買,但由於是王先生父母一方出資,且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應視為王先生父母對其兒子的單方贈與,該房產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情景二
張先生與劉小姐於202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後,張先生的父母出資以張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並將該房產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於張先生和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新規定,如張先生的父母沒有與張先生、劉小姐針對房產的歸屬作出特別約定,則該房產屬於張先生與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景二中的張先生父母出資為小夫妻購房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後,所以,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民法典》頒布施行後,對於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處理方式有了重要的變化,具體而言:
(1)有約定,從約定
關於出資性質、房產的歸屬等問題,如果父母與子女及其配偶有約定的,無論約定該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無論約定房產屬於個人所有、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均按照約定處理。換言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當事人對此達成明確約定後,該約定優先於法律適用。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明確出資性質為贈與,但各方未就房產歸屬問題明確約定。對此,父母的出資視為子女及其配偶婚後共同受贈的財產,且該房產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民法典》施行後,房產歸屬問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不再通過一方父母出資行為以及產權登記情況推定房產歸出資方子女個人所有。
所以,情景二中涉及的房產雖然是張先生先生父母一方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按照新的規定,如各方未約定該房產歸屬的情況下,該房產視為張先生、劉小姐婚後受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見,《民法典》摒棄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以出資行為及房產登記情況推定房屋權屬的規定,更加重視對夫妻財產共有制度的保護。
一、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
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證明父母出資購房的依據有:
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兩條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針對四種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如:
1、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2、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購買的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考慮現實情況,這種情況,有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
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5.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如今很多年輕人都會接受父母的資助,年紀輕輕在還沒有結婚之前就擁有了屬於自己的房子,但是在婚後如果離婚就會出現房產分割的問題,以下分享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房,離婚後房屋歸屬如何分配
《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要看它登記在哪方的名下,父母是否能要回去等等,具體房屋的歸屬其實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區分。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要注意什麼
首先,如果是父母以自己名義購買子女的婚房,並且同意子女居住,那麼該套房屋的所有權是歸購房的父母的。
其次,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義買房,那麼就需要確定該套房產是否是贈與給子女夫妻雙方二人,如果要贈與夫妻雙方那麼就應當做出聲明,表示該套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將房產贈與自己的子女,則不需要做出聲明。
最後,再為子女購買婚房時需要考慮該套房產對夫妻間的影響,如果因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間或夫妻與父母之間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為子女購房時應該和子女們商量好,避免出現家庭不和。
離婚後一方父母買的'房產如何分割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婚房的情況不同,離婚後的處理辦法也不盡一樣,下面就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五種離婚後對父母買的房子的分割方法。
(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額購買的,並且產權登記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離婚時房產是認定為出資方子女擁有的個人財產。其實這個判定大家都應該能理解,父母為子女買房就是為了讓子女能過上更好的生活,即使是婚後的財產,但是也是出資方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出現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認為是出資方父母將房產贈與夫妻二人的,這時房產是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該套房產應該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出資方父母婚後出資方父母買的房子只是單獨贈與自己子女的,否則都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婚後父母雙方共同出資為孩子買房的現象十分常見,而且離婚時房產判定的爭議也比較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應該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來享有房子的所有權,那麼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應該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來制定。
(四)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的房子。
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買的房,且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話,那麼該套房產則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來進行分割。當然,如果雙方針對房產有其他的約定,則按雙方的約定來處理房產。
(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
如果是上述這種情況的話,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自己子女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房產則會被認定夫妻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中的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的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是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二、具體情況分析
上述司法解釋,分別針對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和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況進行約定。接下來,我們就以幾種常見的父母出資買房情況,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一)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這個婚前財產沒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所有。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小麗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5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予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例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1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麗二人的贈與。
(二)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
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4、婚後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2人名下,婚後由2人還貸。
房子屬於小明和小麗夫妻共同財產,若無其他相反約定,出資的首付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
夫妻結婚之後,可能由於經濟條件受到限制,雖然很想買房,但自己卻拿不出那麼多的錢,這個時候往往就是依靠父母來為自己買房。
而在父母出資的時候可能是雙方父母都有出資,也有可能只有一方父母出資了。此時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還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析討論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