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彩禮錢娘家不給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娘家歸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Ⅱ 爸媽拿著我彩禮錢不給怎麼辦
1、父母不歸還彩禮錢的,可以首先協商進行處理,如果符合退還彩禮的條件而對方不退還的,可以由男方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哦
2、到法院起訴的流程:立案,受理,審理,宣判。寫起訴狀,搜集證據,到管轄法院立案庭起訴。關於彩禮糾紛的處理,法律未作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但是按照農村婚嫁風俗,女方收受的彩禮主要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由女方家庭用於辦理婚宴、置辦嫁妝等,該彩禮在未轉化為女方財產前,並不必然成為女方個人財產。收到結婚時的彩禮絕大部分用於女兒的生活,另我國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財物的,男方可主張返還,但作為女兒要求其母親返還,於法無據,贏的幾率不大。
4、彩禮可協商歸還的份額,但不用全部歸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作判決。記得拿好證據,證明到底收了多少禮,那些拿不出證據的,是不會獲得法院作為證據的。
5、民法典中,除非在你們的婚姻關系中,存在了騙婚(嚴重的財產欺騙、重婚或者隱瞞重病)或者嚴重的暴力傷害之類的情況,否則在雙方自願登記結婚的前提下,是從來沒有賠償損失一說。
6、如果不協商不成,無論在禮金還是離婚方面都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就可以通過起訴解決。找律師處理就可以了。
Ⅲ 我的彩禮錢爸媽不給我怎麼辦
對於你的彩禮錢,你的爸媽不給你,要知道男方送給你們家的彩禮是送給你的,父母的並不是你自己的,所以說你的父母不給你,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Ⅳ 父母不把彩禮錢給女兒怎麼辦
彩禮錢不退給女兒可以進行上訴,但是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二、通常彩禮和陪嫁屬於誰的財產
彩禮一般是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產,而陪嫁一般是女方給予男方的財產。
第一,彩禮一般來說是男方給予女方的贈與,帶有締結婚姻的目的,目的達到就歸送贈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不是雙方存續期間共同取得,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果贈與彩禮了,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嫁妝同彩禮一樣,在司法實踐中視為女方的贈與。對於陪送嫁妝,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根據二人是否進行婚姻登記和約定來進行判斷。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彩禮一般是男方給予女方的財產,而陪嫁一般是女方給予男方的財產。在贈送之後,就屬於贈送人所有。同時如果想要歸還彩禮或者陪嫁的話,則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符合雙方未進行婚姻登記或者登記之後未共同生活的條件的話,則可以歸還彩禮。
Ⅳ 彩禮女方父母不給女兒正常嗎
一、彩禮錢爸媽不給女兒
很多人想知道,彩禮錢爸媽不給女兒算不算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傳統婚俗來看,男方給的彩禮錢,被女方父母收下,其實是理所應當的做法。不過,我們從現代的法律角度來看,彩禮錢其實就是在婚前的一種贈予行為。如果男方給彩禮錢的時候,明確說了是給新娘本人,那麼爸媽不給女兒就算是非法侵佔的違法行為。
由此,如果屬於這類違法的非法侵佔行為,大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過,如果在婚前男方沒有明說彩禮是給新娘的,是很難從爸媽手裡拿回彩禮的。面對這種情況,還是建議大家多跟父母溝通一下,盡量雙方都做出些讓步,不要讓事情變得難看。
二、嫁女兒彩禮錢到底給誰
彩禮這個婚俗傳統,早在周朝就已經形成了,屬於婚俗六禮中納征這一環節。到了納征環節,男方送彩禮到女方家裡,女方收下後,這門婚事就算是達成了,接下來就是准備婚禮,基本不會再出現反悔的情況。而說到彩禮的歸屬,過去通常是女方家庭收下彩禮後,添一些嫁妝一起送給新人。
不過這個習俗發展到今天,早就演變出了很多不同的講究。有的地區還是流行女方將彩禮嫁妝,一起贈送給新娘。而還有些地區,則是女方家庭收下彩禮,額外再准備一些嫁妝。從法律上來講,彩禮錢就是一種贈予行為,不能借婚姻索要彩禮錢,而男方贈予對象是誰,彩禮錢就算是歸屬誰了。
結語:
本文給大家講解了一些結婚彩禮錢需要注意的小常識,了解這些基礎常識,對於維護我們的個人利益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Ⅵ 女方家裡不還彩禮錢該怎麼辦
父母不可以獨吞女兒的彩禮錢。
你對象是站在你這邊的。
你和你對象用各種理由再說服她爸媽。
說服不了再報派出所。
如果派出所和稀泥就上報法院。彩禮錢百分之百可以拿回來。
同居是同居,彩禮是彩禮。
彩禮不是補償她爸媽的,如果說好給十四萬,帶回來十萬,就必須做到!爸媽獨吞女兒的彩禮錢是不合理的。不講信用!
以後你對象懷孕、生孩子、養孩子都需要錢,給了她爸媽,以後你對象在孕育孩子其間沒工作,將一毛錢都沒有來防身,以後有開銷,只能張口問你拿。
未婚同居分手後彩禮應當全部返還
未婚同居分手後給付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如何返還,可以從給付彩禮的法律性質、責任分配原則以及影響行為效力的因素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給付彩禮是以結婚作為撤銷條件的贈與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人據此認為凡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便不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這樣的理解有失偏頗。准確而言,該條闡明的精神應該是:(1)身份關系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或當事人的義務。即民法不得干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及身份關系不得強制執行。因而以結婚、收養、監護等確立、變更身份關系為義務的雙務合同以及單務合同均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是否設定、變更身份關系可以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行為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條件的特徵,一般認為具備以下幾個方面: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事實;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本案中,身份關系作為條件是否具備合法性是必須考量的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以強制的「不得或必須的結婚、收養、監護」作為條件無疑是違背法律宗旨的,由此設定的民事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受民法保護。但是,以「是否設定、變更身份關系」為條件來設定一定民事行為,由於其實際並未乾涉合同相對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故無違法性可言。身份關系完全可以成為附撤銷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同時,在試圖舉出反例的過程中,我們也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這種身份關系的撤銷條件,其實恰與行為的目的相反,當事人所做的行為,其實都在善意地促成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實現。而當撤銷條件出現時,此目的已不能實現,此時恢復原狀既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也是法律的必然。在本案中,給付彩禮的行為正是「以締結婚姻關系並共同生活為目的」、「以不締結婚姻關系及有名無實的婚姻為撤銷條件」的贈與,對於這一點,實際上從風俗習慣及社會認知的角度看,王、周雙方都是明知的,雙方收受彩禮的同時已經達成了附撤銷條件的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