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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子女可以養父母

發布時間:2023-02-23 14:22:06

㈠ 兒女多少歲該承擔養父母

法律分析:父母60歲以上或沒有生活能力時或者子女有獨立經濟能力時,子女要承擔贍養責任。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規定贍養父母年齡為60歲,但實際對於無勞動力的不滿60歲,也需要贍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㈡ 法律規定老人多大年齡子女承擔贍養義務

我國沒有明確規定贍養老人的年齡,我國是一個具有傳統美德的國家,歷來以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互相幫助等為美德,其中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在物質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也不得任意放棄,它不以子女是否與父母訂立某種協議為前提,子女也不得以訂立了不贍養協議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根據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以對方的付出為前提,而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 兄弟姐妹之間的關於放棄繼承的權利從而不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協議同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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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葯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後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

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並計算在贍養費內。

5、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㈢ 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多少歲

截至2019年12月,我國法律沒有對子女在老人多少歲時必須進行贍養義務的年齡規定,但是無勞動能力或是生活困難的老人有權利要求子女盡其贍養義務,給予老人最基本的生活費並且有權要求子女探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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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㈣ 三個子女贍養老人最佳方案

1.法律上不分男女,只要是子女,就對老人有贍養義務
2.義務永遠有,但如果兒女沒任何經濟來源,那也沒辦法.是否給錢跟是否成家沒關系
3.不分大小,三個人都是平等的
4.沒法改變,中國傳統觀念如此,但老人如果覺得只由兒子盡孝,女兒一點義務不用進(包括出錢和出力),那當兒子的就應讓他立遺囑將來全部家產分給兒子,這是人之常情.老人如果沒有這個遺囑,去世後財產同樣有兩個女兒的份,只是因為沒照顧過老人,會分的比較少(當然也是在女兒要求的情況下,農村一般當閨女的也不這么要求,尤其在分房上).
5.當然可以
6.兒女是不是必須給錢,看老人怎麼要求,老人有權利管兒女要錢,不管他自己有多少錢,他如果不要,也由他自己.告訴樓主個極端的情況,即使你父母從小就把你扔了,沒給過你一分錢,但你長大後,如果他們找到你,提出了贍養的要求,你仍然對他們有贍養義務,只是你可以給他們很少很少的錢,是那個意思就可以.還是被扔的前提,就算你開始壓根不知道他們的存在,等你知道以後,你都有權利要求繼承他們的遺產(如果他們已經去世,遺產已經分給了自己的其他子女,那你有權利要求重新分配,把自己的那份拿過來).總之,父母需要養兒女,兒女也需要養父母,這是並列關系,而非第一個是第二個的前提.我說的那個情況,你可以去告父母遺棄,讓他們賠你錢,實際有可能就和你需要給他們的贍養費抵消,但理論上你仍然需要給贍養費.一句話,只要他們生了你,你就要給贍養費.遺產未必就是錢,那幾間房子,房子里的傢具,勞動工具,甚至老人的衣服日用品都是遺產的范疇.你要覺得現在兒子那個情況比較虧,直接要求讓他兩個妹妹每個月出錢就可以了.至於你說的爭房的問題,如果老人活著的時候不表明態度,那等他去世就是三個子女都繼承,兒子可以根據自己進義務比較多要求多分,至於多少算多,反正能和自己兩個妹妹達成協議就行,無法達成就去法院起訴,讓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㈤ 子女什麼時候開始贍養父母

贍養義務從何時開始
法律上是從60周歲成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贍養。但是有的老人在60歲前就得病喪失勞動能力,此時,贍養義務人就應當提前履行贍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父母一般默認是自己的親生父母或是撫養自己的父母,再或是愛人的父母等是直接與自己相關的親人。每一個家庭與氛圍會有所不同,根據各自的家庭情況去對待父母的贍養。
日常相處,每一個家庭都可能擁有父母的存在,除非父母不在了。對一般家庭而言,未成家之時可以與父母同住,可以從日常的飲食、作息時間、生活習慣上進行互動。一起做飯;一起做家務;一起理財;一起旅遊;一起討論或分享各自的想法。
很多年輕人喜歡自由自的生活方式,與父母在一起反而不習慣或不自在的現象;這時可以從不同的面去考慮:1.雙休時可以適當聚會;2.過年、過節可以與父母制定相應的共同愛好,如旅行、遊玩、做美食、購物等;3.適當給予父母一些生活補貼,每月、每季節、每年給予相應的數量,鼓勵他們積極參與社區或是社會有益的活動。

㈥ 贍養老人的義務.是要求子女多少歲以上

子女成年,在年滿十八周歲以上,才具有贍養父母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㈦ 法律規定贍養父母的年齡是多少歲

被贍養老人須年滿年滿60歲。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贍養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費用不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附加扣除。被贍養人中的年滿60歲的父母,僅指納稅人的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贍養人。
一、贍養義務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3)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二、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
三、子女的義務
1、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4、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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