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如下:
1、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2、未滿18周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3、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並辦理隨父母落戶;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⑵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法律分析】: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條件限制(註:如屬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親接受政策外生育處理已滿5年為前提。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親,以父(母)親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邊無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為條件,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⑶ 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
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填妥後,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1.父(母)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或房管局發出的非臨時租住的《房屋使用證》。3.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簽發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權威原始憑據,或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4.遷入地派出所或父母、子女工作單位出具的父(母)身邊無子女情況證明,或有效的權威憑證。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6.18周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提供遷出地民政部門或鎮級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⑷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如下:
1、全日制專科緊缺專業,35周歲以下;
2、具有地市級以上人事部門頒發的中級職稱及以上;
3、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或者成年子女需要照顧父母的;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包括研究生、博士、博士後等,年齡45周歲以下。
落戶口手續怎麼辦理
1、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
2、公民領取遷移證件,並注銷戶口;
3、公民需要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辦理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⑸ 成年子女要如何才能投靠父母落戶
申請人持父母、子女《戶口簿》、父母《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生育服務證》,屬獨生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證》,到人口管理科戶口受理窗口申領申請表。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需要提供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雙方關系證明。
(4)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
(5)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二)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十五周歲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鎮落戶。
戶口的遷移程序
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戶口的辦理步驟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後,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戶政部門審批。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戶口遷移
⑹ 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條件
我國的戶口登記條例規定,一般情況下,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條件是: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受任何條件限制;2、成年子女照顧父母的,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父母有自己的產權房屋身邊無子女;(2)共同生活為條件。該產權房包含: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滿足其中一個條件才允許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