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失信被執行人對配偶的影響
失信被執行人對妻子是不會有影響。對於失信被執行人而言,主要是對自己在行政和經濟上有所限制,對於其家人方面,主要是會禍及子女,家長是老賴,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一、失信被執行人是什麼意思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B. 個人徵信有問題,會不會對配偶和子女上學有影響
如果是失信被執行人,會影響子女讀書,對配偶是沒有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老賴子女被限制讀書最後轉學的案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借貸合同糾紛案,判決蔣某某等人償還何某某借款本金734萬余元及利息。在判決書生效後,蔣某某等人遲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2016年10月,何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後,成都中院將該案指定由邛崍法院執行。當年11月,邛崍法院將蔣某某等人納入失信名單,並查封資產進行拍賣。
不久前,執行法官得到線索,蔣某某在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其子女在成都市金牛區某高收費私立小學就讀。這所私立小學的收費每年高達數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邛崍法院限制蔣某某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其目的是督促蔣某某盡早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保障原告何某某的合法權益。
限制蔣某某子女就讀私立學校,並未侵犯其子女受教育的權利——為了讓蔣某某子女不因「中途退學」而失去就學機會,法院與教育部門溝通,讓其能轉到公辦學校就讀。
據了解,高新法院、雙流法院近日均發出了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限制令。
C. 老賴結婚後另一半有哪些影響
與失信人結婚的後果如下:2018年以來各大法院對「老賴」採取了全方面的懲罰措施,除對「老賴」個人的限制措施外,子女、夫妻也會因此受到牽連,所以與失信人結婚會有被牽連的後果。「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老賴自己受限會受到的懲罰:法院可拍賣唯一住房、可查封凍結虛擬賬戶、網上凍結劃扣老賴財產、同步芝麻信用網購受限、水陸空出行均受阻等等。老賴家人受限:1、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以及考取大學可能被拒絕入取2、子女考公務員、軍校、航空院校等政審無法通過3、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可強制執行4、夫妻共同房產也可執行,共同共有的房產並不能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即使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老賴結婚後另一半的影響問題,其是不可以共同進行高消費的,其子女也是不得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夫妻一方有賴賬行為的,如果賴的賬是夫妻共同債務,會對另一方造成影響,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